2018年大同市调整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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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大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2018年调整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下简称通知),从2018年1月1日起,决定对大同市企事业单位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据了解,此次调整的范围是2017年12月31日(含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按月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本通知下发前已按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在此次待遇调整范围。
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9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8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7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60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0元。
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75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45元。
一级至四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级别的工伤职工按上述标准增加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低于2690元的补到2690元。
《通知》还对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同样进行了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低于2570元生的生活护理费调整为每人每月257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低于2060元的生活护理费调整为每人每月206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低于1540元的生活护理费调整为每人每月1540元。
配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65元,法定供养的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上述标准增加后,其配偶抚恤金低于1275元的补到1275元;法定供养的其他亲属抚恤金低于1045元的补到1045元。
另外,一级至四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退休人员,按照相关文件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月基本养老金(含工伤保险补差部分)达不到2690元的,补到2690元。工伤退休职工所在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所需资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退休职工所在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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