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外!互联网保险仅剩两天“有效期”
互联网保险的新规定出台了,你吃透了其中的奥秘吗?接下来就让小编带你来了解一下。
2015年7月22日,原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互联网保险中介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过去几年,这个《办法》是中国互联网保险中介发展的“指路明灯”,也几乎是互联网中介保险圈可参照的最重要依据。
而两天以后,这个商业中介《办法》就要“过期”了。
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施行期限为3年”,也就是实施期限截止到2018年9月30日。
坊间传闻的新版互联网中介保险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6月就已落地,但迟迟未见正式发文,还有两天,新办法颁布是不太可能了,从目前看,老《办法》延期使用可能会是大概率事件。
(一)互联网高现金价值业务。
重点查处和纠正以下问题:保险中介公司通过互联网中介销售保险中介产品,进行不实描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
(二)保险中介机构依托互联网跨界开展业务。
一是保险中介公司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中介保险业务的行为。二是保险公司与存在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互联网信贷中介平台合作,引发风险向保险中介领域传递。三是保险公司在经营商业互联网中介信贷平台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过程中,存在风控手段不完善、内控中介管理不到位等情况。
(三)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一是清理互联网保险经营资质,重点查处非持牌机构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中介业务,商业互联网中介企业未取得业务资质依托互联网中介开展保险中介业务等问题。二是查处不法机构和不法人员通过互联网利用保险中介公司名义或假借保险中介公司信用进行非法集资。
一类风险是产品宣传藏“忽悠”。目前互联网保险中介险种主要涉及电商类保险、旅行类保险、车险、意外险、健康险中介商业,以及一些场景创新类产品(如航班延误险、退货运费险等)。有的保险中介公司为片面追求爆款、吸引眼球,存在保险中介产品宣传内容不规范、网页所载格式条款的内容不一致或显示不全、未对免责条款进行说明、保险责中介任模糊等问题,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解。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中介平台虚构保险产品或保险项目,假借保险之名非法集资。或承诺高额回报引诱消费者出资;或冒用保险中介机构名义伪造保单,骗取消费者资金。
简单总结下来,互联网中介保险监管重点是:
1、经营资质
2、销售误导
3、费用处理
4、服务能力
5、新型风险
三年中,我们也有很多亟待解答的新问题。
比如不同文件对经营区域描述的冲突: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保险中介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中介寿险;(二)投保人或被保险中介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中介保险和保证保险;(三)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中介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中介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中介业务;(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险种。
2018年最新《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经营区域不限于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中介经纪公司向工商注册登记地以外派出保险中介经纪从业人员,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是自然人的保险业务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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