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人为烧毁怎么保险理赔案例
关于汽车人为烧毁,保险公司该如何理赔,一句两句说不清楚,那么下面小编为大家找了一个汽车被人为烧毁,保险公司理赔的案例来作为参考,希望对有想了解这方面的朋友有帮助。
王某的爱车在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后惨遭焚毁,其本想通过保险理赔来获得些心理安慰,不料保险公司认为因车辆后备箱上的撬起痕迹属盗抢险范围而拒绝赔偿,为讨个说法。
8月12日讯:王某的爱车在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后惨遭焚毁,其本想通过保险理赔来获得些心理安慰,不料保险公司认为因车辆后备箱上的撬起痕迹属盗抢险范围而拒绝赔偿,为讨个说法,王某只得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近日,该案历经两审终尘埃落定,保险公司以败诉而告终。
车辆遭人为纵火烧毁
保险公司拒赔惹官司
2013年8月8日,王某在青岛某保险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为自己的小客车投保一份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间自2013年8月24日至2014年8月23日,保险限额为61900元并投保不计免赔。其中,保单载明的新车购置价为61900元,初次登记时间为2011年8月24日。此外,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中约定: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出险时新车购置价×(1-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9座及以下非营运客车的月折旧率为6%。
去年5月16日凌晨3时左右,王某的爱车遭人纵火烧毁,其随即拨打火警电话报案,后消防部门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期间,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察。同年11月26日,公安机关出具一份证明:经侦查发现,烧毁车辆后备箱有被人撬起痕迹,系人为纵火。随后,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多次协商未果,王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立即赔偿车辆损失50015.2元及诉讼费用。
属于车损险赔偿范围
保险公司被判赔4.9万元
“我的车已达到全损程度,车辆残值也只剩下500元,保险公司出具的出险车辆信息表中明确载明车辆的受损实际价值为50015.2元,其应照此理赔。”庭审中,王某称,并向法庭提交一份出险车辆信息表以支持其说法。
“王某所提供的证据并未加盖我公司印章,且我公司根本没有对其定损。此次事故属于人为纵火,其车辆有盗抢痕迹,属于在盗抢过程中受损,应属于盗抢险范畴而不应属于车损险保险赔偿范围,故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人辩称,“王某并未提交其行驶证和驾驶证,依据保险条款,我公司可不予赔偿。至于让我公司承担诉讼费纯属无稽之谈。”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保险公司投保,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王某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交费义务,当王某车辆出现事故时,保险公司应当理赔。现王某的保险车辆已达到全损程度,其损失应根据双方在保险条款中的约定计算。其中,王某的新车购置价为61900元、初次登记时间为2011年8月24日、出现保险事故的时间为2014年5月16日,故其车辆损失为49515.2元(保单中载明的新车购置价61900元-61900元×6‰×32个月-残值500元)。
保险公司辩称王某车辆发生的火灾属于盗抢险范围,其不应理赔,法院认为,因王某的车辆并不是被盗抢后发生的火灾,而是车辆的后备箱有被人撬过的痕迹,该车辆损失属于车辆损失险范围,因此该理由法院不予采纳。同时,因保险公司应当理赔而未理赔,为此王某起诉,该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据此,平度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王某保险金49515.2元及案件受理等费用1110元。
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保险公司举证不力终败诉。
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
“依据合同约定,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期间导致的损坏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保险责任中约定火灾应属于自然火灾,人为纵火不属于火灾理赔范围。此外,对于车辆的残值,因王某未提交相关证明,故一审法院认定的数额不合理。”保险公司诉称。对此,王某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我既然在保险公司投保,其就应当对此进行理赔。”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诉争的焦点为: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赔偿数额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该案中,公安机关出具证明称:涉案车辆后备箱有被人撬起的痕迹,系人为纵火。对此,法院认为该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车辆系在被盗窃期间发生火灾,故一审判令保险公司依据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正确;保险条款并未约定火灾仅指自然火灾,亦未约定人为纵火系免责条款,故保险公司主张该案系人为纵火不属于火灾理赔范畴的主张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涉案车辆发生火灾后,保险公司至现场进行了勘查,亦认可达到了全损。王某主张残值为500元,保险公司虽不认可,但其既未提出残值鉴定亦未主张残值数额。法院认为,一审酌情确认涉案车辆的残值数额并无不当。
据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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