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费率将要调整?是真是假?
为切实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负担,提高大病保险保障精准度,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7月1日起,浙江省对大病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关于大病保险费率也有一定的调整。
调整大病保险特殊药品范围
根据浙江省的统一政策,2018年起,大病保险特殊药品范围从原来的18种(其中3种为罕见病特殊药品)调整为28种。
其中,思而赞、科望两种罕见病特殊药品适用对象为获得浙江省户籍满5年的参保人员,其中年龄不满5周岁参保人员的父母一方须获得浙江省户籍满5年。参保人员使用这28种药品且符合特殊药品限用条件及适应症条件(以药品说明书为准)的,个人自费的药品费用在大病保险相关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可以得到大病保险补偿。
简化大病保险特殊药品配药流程
同时,为进一步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尽可能方便参保人员使用28个特殊药品,我市还取消了特殊药品使用备案制,不再要求参保人员使用特殊药品进行事先备案,由28个特殊药品在各大医院的责任医师按药品说明书和特殊药品限用条件把关。
参保人员使用28个特殊药品,由这个药品在医保定点医院的责任医师根据适应症和限用条件开具处方,参保人员可以在医院配取药品,或通过外配处方到特殊药品配送药店配取药品。
28个特殊药品的责任医师和配送药店由相关药品生产企业选定,宁波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公布。参保人员可通过宁波市人力社保局网站公告查询栏中的“服务机构名录”中查询。
提高大病保险待遇水平
此次大病保险新政里最受市民关注的,无疑是大病保险的待遇水平将有提高。这名负责人介绍,我市主要通过降低起付标准(2000元)、减少补偿分段(三段变二段)、提高报销比例(10个百分点)等措施降低或减少参保人员医疗费负担。
其中,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时,合规医疗费中个人负担部分的大病保险待遇提高了,今年7月1日后结算的医疗费按新的待遇标准执行。
健全贫困人员救助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新政还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有效衔接,健全贫困人员的救助机制。
★ 明确了医疗救助合规范围参照大病保险合规范围,解决了此前部分大病保险合规费用,特别是特殊药品不能纳入医疗救助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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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重点优抚对象、农村三老人员、农村三老人员、孤儿、符合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困境儿童等8类人群,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的合规费用可由医疗救助按规定补助。
今年浙江省7月已经开始实施大病保险费率政策了,了解更多保险知识,关注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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