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带薪请假,公司停缴社保属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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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在职场上有自己的优势,往往能解决很多男性处理不好的问题。可是无法避而不谈的一个问题是,女性在结婚步入另一个人生阶段后,会自然地生儿育女,这对家庭和社会来说都是很重要的事情。女性怀孕期间需要进行很多检查,或者是身体不适等,需要请假,可是有些单位在孕妇带薪请假期间停缴社保,于情于法都说不过去。
孕妇带薪请假本是理所当然,其怀孕前已获得的待遇应在孕后同样得到保留。可上海市的准妈妈张女士就遭遇了这样一件事:她的工作单位在她怀孕带薪请假期间把张女士的保险给停缴了。在八个月前,张女士得到了自己怀孕三个月的好消息。即使在怀孕前期,张女士也忍受着妊娠反应而正常工作。后来待产期间,张女士带薪请假。但就在如今产后休完产假回单位工作时,张女士收到了单位的通知,要张女士把怀孕请假期间的社保全额补交,如果不交就不能享受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生育保险金等。张女士对此感到十分疑惑,难道孕妇带薪请假单位就有权利停缴其保险吗?
其实张女士的单位并没有权利在张女士带薪请假期间停止缴纳其的保险。这不仅仅是没有权利,还是一种违法行为。
一、孕妇带薪请假应获得工作期间同种待遇
孕妇请产假,是法律规定的。2012年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公司同意了劳动者的请假请求,属于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行使正常请假的权利,劳动关系并未解除,因此单位必须缴纳保险。孕妇带薪请假,所受待遇跟在工作期间是没有差别的,缴纳社保费用,这是公司法定义务,不能以孕妇请假未提供劳动而擅自停止缴纳的。
二、单位无权利停缴在职员工的保险
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也就是确立劳动关系之后、解除劳动关系之前,必须为提供劳动者缴纳社保。
1、社会保险是按照职工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分别有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病假期间,应当按照病假期间工资收入为基数缴纳。孕妇请产假是按病假处理,所以请假期间,用人单位拒绝给其缴纳各种保险是不符合合同法的。
2、只要当事人与用人单位的合同开始生效(含试用期在内),就应当为劳动者参加社保的五险。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综上所述,孕妇带薪请假,公司停缴社保属于违法行为,而且不只是孕妇,其他正常职工,只要与单位在劳动存续期间,单位就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大家应积极监督单位的缴费情况,出现违缴现象时及时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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