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两年不可抗辩的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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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需要长期缴费,并且这种商品看不见摸不着,所以很多消费者对保险理赔有很多的担心。几乎所有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在促成保单成交的时候,都会搬出两年不可抗辩这个保险条款来增加用户的信心。但是,真正正确解读条款内容的,却没有几个。
关于两年不可抗辩的那些事
一、什么是“不可抗辩条款”
解释:不可抗辩条款是指自人寿保险合同订立时起 , 超过法定时限 ( 通常规定为 2 年 ) 后 ,
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 如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 ) 为理由 , 而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二、“不可抗辩条款”的起源
在19世纪初期,保险行业面临了巨大的风险——“信任危机”
【1】事件发生:
事件:很多生效10多年以上的保单,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遭到了拒赔。
拒赔理由:投保时没有按照健康告知的内容进行如实告知。
拒赔依据:
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 在人寿保险中 ,
对于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因素(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职业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 不得有任何隐瞒或欺骗。
② 没有进行如实告知,有权解除合同。
如果在投保时,投保人故意隐匿或因为过失遗漏而作不实申报 , 足以影响保险人对于风险的评估,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导致结果:由于这样的案例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甚至保险市场的发展。
解决办法:为了挽回保险行业的形象,减少保险公司和客户的纠纷,1848年英国伦敦寿险公司首次使用了不可抗辩条款,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极大的改善了保险公司与保险消费者的关系。
1930年,不可抗辩条款首次成为法定条款,由美国纽约在保险法例中加以规定,其后不可抗辩条款通过立法的形式,成为了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寿险合同中的一条固定条款。
2009年保险法加入“不可抗辩条款”,这对中国保险业发展意义重大。
三、中国保险的“不可抗辩条例”
在我国,不可抗辩条例的效力是有条件的:“自保险人在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自其知道有解除事宜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法》第十六条:
总结三点:
【1】投保人应该遵守如实告知义务
【2】因投保人故意或过失未进行如实告知,合同成立两年内,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3】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未进行如实告知而解除合同或者拒赔。
不得不说“不可抗辩条款”在维护投保人利益、约束保险人的道德风险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真实案例:
2008年9月,王先生投保了一份共16万保额的重疾险
2010年11月,王先生被诊断为脑干梗塞后遗症、2型糖尿并高血压病3级、高脂血症(以上均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
2011年3月3日,王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2011年3月11日,保险公司做出拒赔决定:解除保险合同;退还所交保费12000元。
拒赔理由:保险公司辩称,王先生在投保前曾因患冠心病、二型糖尿病住院治疗,而在投保前王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此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生效日为2008年9月29日,保险公司于2011年3月11日才提出与原告解除保险合同,已超出法律规定的二年期限,原告作为投保人依法享有取得理赔款的权利,保险公司赔偿被保险人。
但也请大家特别注意:如发生如下条件,即便存在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法院依然不会判决赔偿。
【1】投保时重疾已经发生:
该行为属于恶意骗保变,法院绝不会予以支持。
【2】没有如实告知,两年内发生了保险事故
这样的情况,保险公司通常会拒赔。
以上就是关于两年不可抗辩的那些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不过虽然两年不可抗辩极大的保护了投保人/被保险人,但长期来看,这可能诱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同样也会影响保险业的发展。所以还是建议大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如实告知哦。关注米保险,学习更多保险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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