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保险

手把手教你到底什么是重疾险理赔

 作者:杨庆辉  2019-02-18 15:17:11  6868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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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卫生部2008年6月公布的数据表明:人的一生罹患重大疾病的机会高达72.18%。当前,重大疾病的平均治疗花费一般都在10万元以上(还不包括恢复费用和误工费用)那么,我们靠什么来抵御这突如其来的风险呢
?所以我们根据自己的需要来判断是否需要投重疾险。那到底什么是重疾险理赔呢?

  重疾险的作用:

  重大疾病保险简而言之就是以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疾病保险。即只要被保险人罹患保险条款中列出的某种疾病,无论是否发生医疗费用或发生多少费用,都可获得保险公司的定额补偿。

  重大疾病保险所保障的“重大疾病”通常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一是“病情严重”,会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到患者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与生活;二是“治疗花费巨大”,此类疾病需要进行较为复杂的药物或手术治疗,需要支付昂贵的医疗费用。三是不易治愈
会持续较长一段时间,甚至是永久性的。
 重大疾病保险给付的保险金主要有两方面的用途:一是为被保险人支付因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治疗所花费的高额医疗费用;二是为被保险人患病后提供经济保障,尽可能避免被保险人的家庭在经济上陷入困境。

重疾险理赔

  确诊即给付

  购买了重大疾病保险,只要确诊的疾病是符合保险条款中的保障对象,那么就可以一次性获得保险公司的给付,一方面不需要自己在病后垫付医疗费用,更重要的是减轻了个人的医疗支出负担。

  例如:一个投保20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哪怕只缴费一年,只要罹患重疾后被确诊,都是按照投保额20万元进行理赔,而非按照已缴费保险费进行理赔。假如年缴保费是5000元,第二年首次罹患重疾,得到20万的理赔那么这个19.5万就是所谓保障最数字化的体现。

  专款专用

  如果说我们每十个人当中有九个人是因为重大疾病而身故,那么未来在重大疾病面前,我们是否有一笔钱可以专款专用呢?

  有人可能会认为,如果高龄罹患重疾,所赔保险金大多数的资金都是自己过去积累的,感觉似乎不划算。

  事实上,保险保障是一个过程,而非一个片段。

  在同一个条款下人人平等,重大疾病保险前期的保障功能,使得保险公司承担了巨大的风险机会,这是毋庸置疑的。因为重大疾病风险是不可预知的,谁也不能断言自己何时会得病,我们不能等自己第四个馒头吃饱后来埋怨不该吃前三个馒头,我们也不可能一上来就吃第四个馒头。

  人人适合

  有的人会说,我有了社保而且单位福利很好,所以没有必要买重大疾病保险了。情况果真如此吗?

  (1)社保只报销因疾病引起的医疗费用,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不能报销;社保不对非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和意外医疗责任进行赔付;无论意外身故还是疾病身故,社保都是没有身故赔偿的,身故后只是返还当时个人账户的金额,而这部分的金额是很少的。

  (2)中国的社保报销或者单位报销首先是一个先支出再补偿的概念,这就意味着即使属于赔付范围,你也必须先开支出去多少,才能在这个基础之上报销回来多少,而且我们报销的数额不会大于开支总额。不在公费医疗药品清单目录上的进口药和营养药是不能报销的。

  (3)社会医疗统筹基金对医保人员的保障是“保而不包”的,社保有起付线限制,额度内的费用需要自付,住院费用和大病医疗的自付比例和金额相对都比较高。

  (4)社保重在保障,支付的标准是以保障被保险人基本生活为前提。对于追求高品质的人群来说是远远不够的。

  所以,对于没有医保的人来说,重疾险尤其重要。而对医保覆盖对象来说,重疾险可作为一种必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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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

  2005年11月,王女士与沈阳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了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5万元。双方签订合同时,保险公司对王女士有无重大疾病进行了询问,王女士称没有之后,保险公司同意承保。

  在购买了保险近一年后,王女士被确诊为患慢性粒细胞白血病,但是保险公司在2007年拒绝按照保险金额的80%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称:王女士违背了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王女士在办理保险前患有冠心病,故意隐瞒病史,故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只同意退还部分保费。

  王女士则认为得冠心病是几年前的事,而且在投保时已经好了,所以觉得没必要说。即使自己未告知患有冠心病,但自己现在得的是白血病,两者并不相干。

  2007年4月,王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4万元。

  案例二:

  被保险人何某,女,1962年6月出生,投保康宁定期保险,保额为10万元,生效日期为2000年8月16日。

  被保人何某因“发现右乳腺肿物半年,疼痛10余天,切除病理乳腺浸润性导管癌3天。于2011年8月28日至9月20日住院治疗。现病史:患者于半年前发现右乳房肿物,位于外象限,无疼痛不适未予重视,肿物逐渐增大约2*3cm大小,10天前自觉肿物疼痛至我院门诊进行肿物切除,3天前病理报案示右乳腺浸润性导管癌,为进一步治疗收入院。2011年9月2日住院病理报告示:“右乳腺浸润性导管癌”。

  经调查核实及审核,被保人在保险有效期间诊断为“右乳腺浸润性导管癌”,符合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保险金由本人领取。

  案例三:

  2005年3月,投保人黄女士为其本人投保我司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50万元,投保年龄34岁,如实告知健康情况,核保同意加费承保。

  2007年初,被保险人无意发现右甲状腺结节,大小约15*12mm,当时未予重视,肿块无伴随症状。8月份在上海瑞金医院门诊查b超示右侧甲状腺低回声,右侧颈部淋巴结肿大,ct示右侧甲状腺冷结节。入院行甲状腺切除术,术后病理:甲状腺乳头状癌并淋巴转移。经委托上海分公司调查,情况属实。

  根据条款规定,我司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50万元,保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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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假设两个同样患重疾的人,一个虽然不用上班,但是治疗康复时已获得了5倍年收入的重疾险的赔付。另一个同样在治疗,但是花的是自己的积蓄,可能同时还要担心房贷、担心车贷、担心小孩的教育、担心父母的赡养……这两个人,哪一个更容易挺过这5年?重疾险的本质是什么?重疾险不是医疗险,而是收入损失保险。并且根据“5年生存率”,重疾险的保额至少应该是年收入的5倍,这样才不会“一病回到解放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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