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离婚后个人账户下的养老保险费还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双方离婚时养老保险金能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有的人支持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有的人认为养老保险金有人身属性,不应当分割。现如今,很多在职职工都会由单位购买一份养老保险,那么双方离婚后个人账户下的养老保险费还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针对这个问题,我们看看文章的介绍。
双方离婚后个人账户下的养老保险费还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张女士与李先生于1992年登记结婚,两个人婚后育有一子。2005年李先生与某女来往密切,张女士与李先生不照顾家庭导致夫妻发生了矛盾。2012年, 张女士将丈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且分割房屋、存款以及李某名下的养老保险金5万元。
但李先生认为房屋、存款同意进行分割,可是养老保险金不应该作为离婚夫妻的共同财产不能进行分割。经过法院判决:张女士与李先生双方自愿离婚,而且将子女抚养和房屋、存款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但原告张女士要求分割被告李先生名下的养老保险金,而且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离婚夫妻一方还没有退休,所以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如果达到退休年龄后再由国家按月发放退休金。
但考虑到张女士与李先生每月由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是从夫妻共同财产的工资中支付的,现李先生扣缴的数额明显高于张女士,因此在分割夫妻财产时,应将部分养老保险按半分割后,从李先生应对财产中扣除。
养老保险费可以按夫妻共同财分割。明确了如果保险金不符合分割条件的,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养老保险账户中个人实际缴纳部分的保险费可以分割。保险费与保险金是完全不一样的,养老保险金是退休后才能领取的有保障性质的工资,保险费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的用于养老保险的款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承担自己缴纳的比例,其中仅是劳动者缴纳这部分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总体来说,保险产品在离婚分割时,保险如果是婚内财产购买的产品那就属于共同财产,另外婚前财产或者认定的个人财产购买的保险就属于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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