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险种

保险公司的人身险能让人信服吗?

 作者:杨诗琬  2019-04-28 12:19:01  6497  0

  随着汽车的普及,大家对车险的接受度越来越高,但对人身险依然那么抵触,甚至到了谈“保”色变、望“保”而逃的地步。究其原因,保险公司在整个人身险的“投保—>理赔”过程中,既当运动员(交易)又当裁判员(理赔),不能让投保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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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行为当中的双方本来处于平等地位的,一方付钱另一方交货,本来是没什么问题的。可供方说还要根据这个那个条件才能决定是否交货,那这买卖的名声绝对会臭大街。

  像车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谁负主要责任,谁负次要责任,谁是全责方谁是无责方,起码有交警这个利益无关的权威第三方作现场责任认定,人身险里显然没有这一角色,是否该赔保险公司根据自己制定的复杂规则做主,投保人对理赔结果不认可的话只能到法院起诉保险公司。但是人身险理赔的时候都是出事的时候、急用钱的时候,谁有耐心花钱耗时间请个律师陪着保险公司一审二审呢。即便官司打赢了,“保险都是骗人”的标签也已经贴上了。

  即便是车险,也听说过一起有趣的案例:某车主投保xx车险后汽车出险,在修车厂用的是副厂配件,结果平安车险只愿意以副厂件价格赔偿。车主不服,认为应按照原厂价格赔偿,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保险公司律师说,“车主修车用的是副厂配件,就应该按照副厂配件价格赔偿”。

  不得不说原告请了个好律师,“如果用副厂件修车就用副厂件价格赔偿的话,那么用黄金配件修车,保险公司是不是按照黄金配件的价格赔呢?,“车主损失的是原厂配件,保险也是按照原厂配件交的保费,理应按照原厂价格获得赔偿,至于车主用什么样的配件修车,保险公司无权干涉”。

  法院判保险公司败诉,其中有个细节很有意思,法官最后口头斥责保险公司“缺乏常识”。保险公司自认为合理的行业通行赔偿规则,在其他行业看来是“缺乏常识”?

  在某个群里讨论此案例时,有人提出不同意见,说“赔偿是按照全新配件的价格,损失的是使用过的旧件,应考虑折旧”,其实这个折旧已经在保费中体现了,不应该在理赔时再出来了。

  还有人说出来很常见的一句话“不服去法院告啊”,听起来很正确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若是法律没有对保险公司拒赔的惩罚性条款,保险公司拒赔没有额外成本,那么它总会一而再、再而三的尝试“故意”拒赔的——而监管对此熟视无睹。

  好比一场足球比赛,对方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下场与之play的人动不动就得红牌被罚出场,有谁不服的只能去联赛竞赛委员会投诉,即便投诉成功下一场还是跟他踢。你说,跟他踢过球的有不觉得憋屈呢,到最后,还有几个人愿意跟他踢球呢?自己玩儿去吧。

  只有苛刻的保前体检、严格的投保审查、严厉的打击骗保(而不是现在和稀泥)、重罚恶意拒赔,做到严进宽出甚至合法投保者100%能得到理赔,投保人才能放心大胆的买,保险公司也才能放心大胆的卖。好像这点隔壁香港做得比我们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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