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病投保15天后病故,保险公司应不应该赔钱?
关于借款保险,不知道有多少朋友听说过,借款保险是在借款机构借款时候投保的。主要是在借款人发生一些风险的时候,保险公司把借款人未还的钱,按保额以及合同约定赔付给借款机构,以此减轻借款人家人的经济压力。可以说这类保险现在很普及,某些贷款机构是借款必买,而受益人是借款机构,不是非贷款人的家属。不过保险投保便捷性,投保时就会忽略很多问题,因而产生保险纠纷。就比如本文案例,带病投保15天后病故,保险公司应不应该赔钱?
案例的始末
李某2015年开始,因为脂肪肝、糖尿病在某医院定期就诊。2018年1月30日时候李某在某银行贷款,而银行工作人员推荐购买一份借款人保险。而主要的保障内容是借款人发生意外伤害身故赔付保额,该险种还附加借款人疾病身故及全残保险。
就在银行工作人员的指导下,李某的妻子操作李某手机,安装了APP在APP上投保了某保险公司“借款人保险”,约定银行为第一受益人。就在15天后,李某因为肝硬化,医院经过抢救无效后死亡。
几天后就是2月23日李某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收到理赔申请和理赔治疗后,启动核赔调查。调查后李某因脂肪肝和糖尿病在2015到2018年之间累计住院5次。所以3月29日,保险公司因为李某带病投保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绝赔偿了。
之后被保人李某的家属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保额给第一受益人银行。经过法院的调解,保险公司赔付了双方满意保额,可是具体多少,案例没有说。
小编小结:
1、该案例是网络投保,主要通过APP操作。其实实际投保中,该险种涉及了疾病身故全残责任,属于寿险的责任。所以小编可以确定的说这个险种投保是有健康告知的,不是非常规意外险那样没有健康告知的。
2、案例中风李某妻子明知丈夫身体健康问题,在投保页面弹出“健康告知”中,勾选了“否”,是属于“故意隐瞒”,所以欺诈投保的事实无法否认。
3、保险公司的错误是没有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如果保险公司得到了被保人投保时候健康有问题,那么可以在30天内行使合同解除权。超过时间没有行使,该权利就失效。
4、保险公司是应该先解除合同再拒赔?还是拒赔就一了百了呢?最高法对保险法的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了:“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那么就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拒绝赔偿的,而且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当然不是每个案例都有这么好的巧合,除非遇到保险公司自己作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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