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霉素过敏死亡,保险公司该赔吗?
现在也有很多关于药物过敏致死的理赔案件。之前刘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附加投保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天,刘某因病到医院求治,医院按照医疗规程操作,先为被保险人进行青霉素皮试,结果呈阴性,然后按正常剂量为其注射青霉素。
治疗两天后,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经抢救无效而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是:迟发性青霉素过敏。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持医院证明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而保险公司审核了全部的单证材料,最后提出拒赔。双方多次协商难达成一致,受益人就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保险公司观点: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是在接受疾病治疗过程中死亡的,不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因此,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原告律师观点:刘某家属及律师认为,被保险人打青霉素的目的是为了治病,他绝对没想到会发生青霉素过敏这样的事,所以对他来说青霉素过敏并最后导致他死亡完全是一起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应该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认为:1-被保险人被注射了青霉素药物,而正是这青霉素导致了他的死亡。所以,对他来说,这个青霉素可以认定为“外来的”物质,即具有“外来的”因素;2-皮试反应正常,按常例来说不会发生过敏反应,但还是发生了,这是被保险人和医院都难以预料的。因此,该事件对于被保险人来说,是突然发生的,这就具有了“突然的”因素;3-被保险人打青霉素的目的,是医治他的病,没有料到会因青霉素过敏反应导致身亡,这显然不是他的本意,这又具有了“非本意”的因素。
刘某因注射青霉素而发生过敏反应导致身亡这件事具备了意外伤害定义中“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三个特征因素,所以应该被认定为属于意外伤害事故。因此最终判决:应该理赔。
案件解析:要判定某件事属不属于意外伤害事故,只要看它满不满足意外伤害事故的三个特征要素: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被保险人被注射了青霉素并因此发生过敏反应而死亡,所以死亡的最终致因可以认定是青霉素,而这青霉素是“外来的”;医生和病人都没有预想到会发生过敏反应,因为皮试反应正常,所以,这个过敏反应应该说是“突然的”;而被保险人打青霉素的目的是为了治病,但却因青霉素过敏反应而身亡,这个死显然是“非本意的”。这三个特征要素都具备,所以应该被认定为属于意外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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