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

金佑人生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附加条款

 作者:戴佳佳  2019-06-10 21:44:45  11582  0

  太平洋保险推出的金佑人生2017A款,是众多人青睐的的重疾险,那么你知道佑人生附加款项吗?接下来就让小编带你了解一下。

  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到准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中介公司按附加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降为零。

  (2)若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到准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中介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中介公司按已支付的保险中介费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附加中介险合同同时终止。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降为零。

  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1)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到准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保险中介公司按附加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大于或者小于
20%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中介保险金受益人。附加险合同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仅限一次,给付后,附加中介险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的有效中介保险金额同比例下降。

  (2) 本条所述“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同比例下降”指主险合同基本保险中介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各按相同比例相应减少。

  保险费豁免

  若符合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中介公司除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外,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
自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中介费约定支付日起,保险中介公司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中介费,直至附加险合同终止。
被豁免的保险中介费视为已支付。

  以上就是金佑保险2017版的附加条款,有很多苛刻的要求,但是抛出这些,不为是一个很好的重疾险,具体选择,还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还想了解更多有关保险的资讯,就来加我好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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