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避税真的好用吗?
今天和大家聊聊保险避债的话题。
相信不少人听到保险能避债这个说法估计也是很心动。心里想如果自己欠了一屁股债,只要将财产全部用于给自己和家人购买保险,借的钱就不用还了,牺牲别人保障自己和家人,何乐而不为。
不过如果你相信天底下还有这等美事那就太幼稚了。保险能避债其实是个彻头彻尾的认知误区。
事实上,已经有大量的现实案例说明,保险是无法避债的。买了的保险也会被法院强制退保,然后拿着保单的现金价值去抵债。尤其最近两年,在浙江与江苏等地已出现过多起类似案件。
保险真的不能作为老赖的“保护伞”了,不论是理财险,还是寿险或重疾险,都不能。
人们之所以认为保险能避债,其实是源于以下三个依据:
1、保险能对抗“代位求偿权”;
2、保险能避免被冻结;
3、指定受益人,保险赔款不必用来偿债,也不用交遗产税。
不过这三个依据实在太含糊太笼统太片面,人们的理解也有太多偏差,下面我们还是来对其进行更具体更清晰的解释。
什么是“代位要求偿权”呢?我们看看合同法就知道了。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如果没看懂,那就举个例子说明:
小王找老刘借了10万块钱,小张又找小王借了5万,由于小王老不还钱,于是老刘向法院申请,让小张直接把5万块还给他。这就是债权人的“代位求偿权”。
但代位求偿权对人寿保险不管用。因为人寿保险是以被保人的生命作为标的物。理赔时,保险公司通常只认3个人:即投保人、被保人和受益人。
也就是说,其他人是没法从保险公司这里把钱拿走的。
举例说明,A找B借了50万块钱,之后A的父亲车祸去世,但其生前买了一份50万保额的寿险,A是指定受益人,这个时候B是不能代替A去找保险公司要钱的。
这就是代位求偿权对人寿保险不管,也被人们理解为保险能避债。但是且慢,一旦A把这50万领走,就变成他的个人财产了,B就可以上门讨债了。
根据《保险法》第23条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这里说的是,债权人不能要求法院冻结债务人的保险赔款。但就像上面所言,当债务人一旦领了保险赔偿金,就算个人财产了,那就要还钱了。
另外,如果是非法的钱购买保险,或涉嫌利用保险洗钱、恶意转移财产、恶意避税,则保险合同将被会视为无效。
根据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合同无效,则不会有理赔款,也就谈不上冻不冻结了。
人寿险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那么被保人身故的赔偿金就变成他的遗产了,由他的继承人平分。
此时如果身故者生前有欠债的话,那就按《继承法》,遗产要先用来还债。原则就是遗产有多少,就还多少。如果不够还,也不会连累继承人。
如果继承人担心债权人追着要钱,那也可以放弃继承权。
需要知道的是,浙江高院和江苏高院近年先后发布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关于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执行的通知》。
一句话,人寿保单会被强制执行。
无论什么险种,都能被强制执行,投保人、被保人或受益人在保单里享有的生存金、红利、现金价值、保险金等都可以用来偿债。
不过,如果强制执行时已经出险,比如患疾,法院也留一点钱保障他们的生存所需。
此外,保险公司如果不配合调查还会受到惩罚。
保险能避债的情况非常少,它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保费必须是合法收入;
2、保单要指定受益人,而且受益人最好指定多人;如果受益人就一个,又过早去世,赔款变遗产,那么也无法避债;
3、投保人和受益人不是同一个人,且投保人是在欠钱之前购买的保险;
4、受益人跟负债没关联。受益人只能指定是父母和子,如果指定是配偶一样要还钱。
鲤叔最后提醒大家,那些绑定的组合险最好少买,如果主险被强制执行退保了,所有附加险都会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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