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保险

人身意外保险条款有哪些?有什么作用?

 作者:君君  2019-05-22 00:00:00  8656  0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重视自己的财产管理,许多人逐渐对保险有需求,但在投保时多少有些为同里条款所困扰。人寿人身意外保险合同同里中常见保单贷款条款、不丧失价值条款、复效条款、宽限期条款、战争免责条款、自杀免责条款、年龄诬告条款、不可抗辩条款等。这些条款均衡了保险人、受益人、被保险人、投保人的利益,促进了寿险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维持了寿险市场的正常秩序。接下来,让我们重点看一下自杀免责条款、年龄误告条款、不可抗辩条款。

意外保险

  1 .不可抗辩的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始于英美法律国家保险实践,旨在限制保险人滥用合同解除权,解决长期存在于保险市场的信任危机,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保险索赔纠纷,而且使保险公司加强保险合同管理,有效控制保险营销活动中存在的销售错误,对规范保险市场经营,保障投保人、投保人的合法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2、年龄误告条款

  年龄误报条款通常规定了投保人投保保险时误报被保人年龄时的应对方法。 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年龄实际上不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况。
如被保人的实际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返还给投保人。

  二是年龄实际上不影响保险费和保险金额。因投保人申报的被保人年龄不真实,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比保险费少或比保险费多。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调整。调整的原因是年龄是人寿保险风险估算和保险费计算的主要因素。调整的方法是,误报年龄结果不应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可以支付过去的保险费,误报支付保险费可以减少的年龄,实缴保险费超过应缴保险费的,返还高产保险费。

  3、自杀免责条款

  自杀免责条款通常规定,在保险单生效的两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情况下,不管精神是否正常,保险公司都不支付保险金,只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返还给受款人。

  所以购买保险时,要仔细阅读具体保险条款,明确保险责任和相关承诺。
保险合同上印有保险条款,保险合同上事先印在保险单上的条款称为“基本条款”,所有“基本条款”必须遵守相关《保险法》,同时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定条款”必须包括在保险合同中。
保险合同条款具有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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