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保险赔偿案例?
保险赔偿是很普遍的,只要是买过保险的人也都知道保险理赔程度也是有点困难的,那么食品安全保险理赔难吗?下面就一起来看看这几个关于食品安全保险理赔的案例吧!
一、河北某酒店群体食品中毒案例
2014年9月,80名食客在河北省某酒店就餐后出现身体不适,经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确认此次事故是由于酒店提供的变质食品的沙门氏菌感染所致,并对酒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该酒店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实地查勘,进行理赔资料的调查取证工作。本次事故中,因感染就医人数为80人。根据被保险人提供医疗费票据,确定赔偿金支付情况,最终赔偿5万多元。
本赔案是在公众责任险项下赔付的因食品安全问题导致的人身伤害案件,受损人数众多,通过保险公司的积极配合,使消费者得到补偿,维护了消费者利益。
二、河北某学校食堂食物中毒案例
2014年11月,河北省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件,造成160名学生出现发热、恶心、呕吐、腹泻等不良反应。
该校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食品安全责任险,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接报案后,立即启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相关负责人及理赔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协助开展救援,了解事故损失情况,办理理赔手续,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处理善后事宜。同时,第一时间开通理赔绿色通道,开展理赔主动服务和预赔服务,简化理赔流程和理赔单证,以“体谅受难家属、便利伤者理赔”为出发点,协助当地政府做好事故伤员家属接待、安抚和赔偿等工作。
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立即成立调查组,根据患者临床表现、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卫生学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调查组认定:该校群发性学生中毒是一起因食堂卫生管理不善,食物被细菌污染导致的肠道细菌感染性疾病事件。
按照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扣除免赔,保险公司共计赔付12多万元。
三、湖南某食品有限公司食物中毒案例
2015年9月,湖南省某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旗下实体门店发生食品安全事故,16名消费者在食用其销售的产品后出现呕吐、腹泻及头晕等症状,经专业机构检测确定为09型沙门氏菌食物中毒。
该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并在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赶赴事故现场进行了实地查勘及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处理善后事宜。同时,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帮助被保险人做好消费者的安抚及赔付等工作,并与政府、医院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密切跟踪事故责任认定,加强人伤探视工作。
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理赔资料,确定事故责任属保障范围,并按照保险合同,对所有消费者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费、交通费进行赔款核算后,向被保险人及时赔付5万多元,为企业迅速做好事件善后处理及消费者安抚等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
对政府而言,食品安全监管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因为其需要大量的信息。三聚氰胺牛奶、含致癌抗生素的鱼类以及被农药污染的作物都很难被有效地监控。相较于其他产品,食品在流通过程中经过多次转手,每次转手都有被污染的风险。食品易受各种各样的污染物和有毒物质的感染,而这些污染物和有毒物质须经特殊的检测才能被发现。已被检测安全的食品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被污染并变得不安全,因此需要重复检测。并且,即使检测出食品有问题,也很难发现问题出在哪个环节,也无法进行有效的处罚以加强食品安全。
一般而言,保障食品安全主要依赖于政府的“事前监管”:设定食品在到达消费者之前的监督标准和程序。这种事前监管是一种本质上进行指挥与控制的行政制度,重点在于食品加工和流通的许可、设施的定期检查、食品抽样检测,以及强制召回。这些措施旨在贯彻食品安全标准以及阻止问题食品进入零售市场。该制度重在预防而非威慑。
除了事前监管,在某种程度上食品安全还受“事后监管”,即在损害发生之后由法院对肇事者进行处罚。事后监管主要有两个分支:侵权法和刑法,均在损害事件发生后以过错论,重在惩罚与赔偿。惩罚有威慑效应,从而促进食品生产和流通的安全。在食品安全领域,事前预防通常被认为是正确的制度,而事后监管的威慑则通常被认为是对于事前质量监管的一种补充。
以上呢就是关于食品安全保险理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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