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保险公司有哪些?
可能有的朋友有听说过专属保险,却并不一定听说过专属保险公司。那么,什么是专属保险公司呢?专属保险公司有哪些?接下来,就让小编带大家来一次在科普的知识海洋里的遨游,保准大家看了之后都懂了。
专属保险公司是由工商企业自己设立,旨在为本企业、附属企业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的风险保险或再保险的保险公司。简称自保公司。
专属保险公司有哪些?
1、纯粹自保(pure captive)公司,是指完全为母公司所拥有和控制并仅以母公司拥有的主要业务为保险对象的公司。
2、主要自保(senior captive)公司,是指完全为母公司拥有和控制,但其承保的风险除了来自母公司,还来自外部其他公司。
3、联合自保(association captive)或集团自保(group captive)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母公司合作承保这些母公司风险的公司。这些母公司共出保费,同担风险。
4、风险自留(risk retention captive)集团。这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联合自保公司,主要是专门承保某种特定责任风险。这种类型的自保公司产生于美国,是依据1981年的产品责任风险自留法案和1986年的责任风险自留法案批准成立的。
经营特点
专属保险公司经营的侧重点有所不同,美国的专属保险公司主要经营意外险业务,尤其是产品责任和职业责任保险,而欧洲的专属保险公司通常为财产及物质损失提供保障。
从承保业务的方式来看,专业的专属保险公司可以从事直接保险业务,也可以从事再保险业务,但专属保险公司的业务活动的新趋势是从事再保险业务。这主要是因为许多国家禁止未经批准的保险公司在当地经营保险业务,并规定某些种类的保险只能由经授权的保险公司经营,导致专属保险公司不能进入当地的直接保险市场。针对直接业务易受限制的情况,许多专属保险公司通过再保险方式来间接承保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业务,以及非隶属企业的业务。
专属保险公司从事再保险业务主要通过“前沿保险计划”来完成。专属保险公司选择在某地取得经营许可权的保险公司,与该公司签订“前沿保险计划”,即由当地的保险公司先承保当地企业的风险,然后向专业专属保险公司分保,当地的保险公司称为前沿保险人(Fronting Insurer)。通过前沿保险人经营再保险业务的方式在许多国家都可以施行,前提条件是一国对当地保险市场的再保险业务没有什么限制,如果国家垄断再保险业务,则企业的风险只能留在当地保险市场,不能由自保公司间接承保。
在典型的前沿保险计划中,前沿保险公司和自保公司常以比例方式进行再保险。前沿保险公司只保留10%的业务和保费,将90%的业务分给自保公司。自保公司则支付一笔前沿费用(Fronting Fee)给前沿保险公司,以补偿其营业费用,该笔费用通常在再保险额的3%~15%之间,具体比例取决于业务的性质,这实际上相当于再保险佣金。
不论专属保险公司从事直接保险业务,还是从事再保险业务,它都与再保险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专属保险公司只有妥善安排再保险,才能经营直接业务和再保险业务。例如,专属保险公司要取得前沿保险公司的业务,必须事先告知其再保险计划,并取得前沿保险公司的认可。专属保险公司须向前沿保险公司保证,在自保公司财务发生困难时,前沿保险人可以从专属保险公司处获得赔偿,或者双方通过前沿保险计划中的条款规定,允许前沿保险人在上述情况发生时直接同转分保人接触。
专属保险公司因其业务规模有限,承保的风险质量差、组织规模小等固有的弱点,必须依赖再保险市场。因此,专属保险公司不仅是再保险的买方,也是再保险的卖方。专属保险公司成立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它可以获得再保险,许多再保险公司只与保险公司做交易,而不同非保险企业打交道。企业通过设立专属保险公司可以直接进入再保险市场,以此分散风险,扩大自己的承保能力。专属保险公司直接获得再保险可以降低保险成本,因为企业的损失率直接与再保险费率相联系。同时,再保险在保险保障提供的形式、对新风险的反映等方面更具灵活性,能满足企业的特殊要求。
通过互惠交换业务,专属保险公司可以扩大其分散风险的范围,还能获得那些因自保公司的承保能力有限所不能获得的业务。专属保险公司在双方平等获利的基础上将自己承保的一部分业务同其他专属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交换,在总业务量上能维持不变,甚至是扩大了业务量,从而不会降低专属保险公司的获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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