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指南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之分类监管

 作者:  2018-03-07 23:42:56  11241  0

  之前的文章中我们有了解到目前国内很多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都存在很大的风险,为了防范风险,国家保监会自然是会出台一系列的监管规则的。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中的分类监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第二十条 保监会按照偿付能力风险大小将保险公司分为四个监管类别:

  (一)A 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且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小的公司;

  (二)B 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且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较小的公司;

  (三)C 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或者偿付能力充足率虽然达标,但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中某一类或几类风险较大的公司;

  (四)D 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或者偿付能力充足率虽然达标,但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中某一类或几类风险严重的公司。

  第二十五条 保监会在市场准入、产品管理、资金运用、现场检查等方面,对 A、B、C、D 四类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管政策。

  第二十六条 对 B 类公司,保监会可根据公司存在的风险,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具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风险提示;

  (二)监管谈话;

  (三)要求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

  (四)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五)要求提交和实施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

  第二十七条 对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C类公司,除可采取对B类公司的监管行为外,还可以根据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原因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具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保险业务和资产增长速度,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商业性广告;

  (二)限制业务范围,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者责令办理分出业务;

  (三)责令调整资产结构或交易对手,限制投资形式或比例;

  (四)责令增加资本金,限制向股东分红;

  (五)限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六)责令调整公司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 对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中某一类或某几类风险较大的 C 类公司,除可采取对B类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对操作风险较大的 C 类公司,针对公司存在的具体问题,对其公司治理、内控流程、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等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二)对战略风险较大的 C 类公司,针对公司在战略制定、战略执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三)对声誉风险较大的 C 类公司,针对公司产生声誉风险的原因,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四)对流动性风险较大的 C 类公司,针对公司产生流动性风险的原因,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12号:流动性风险》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二十九条 对 D 类公司, 除可采取对C类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根据情况采取整顿、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接管以及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三十条 保监会每季度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进行一次分类监管评价,确定其风险综合评级,并对特定类别公司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保险公司受到的监管越来越明细、越来越量化,保险公司最严重的可能被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接管以及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你也就买不到这类风险系数太大的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了。

  以上就是国家保监会对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中分类监管的详细内容,大家是否了解了呢?想要了解更多相关资讯,各位可以关注米保险官网,各类保险知识应有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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