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养老保险政策有哪些?

 作者:  2018-03-09 14:14:23  4848  0

  养老保险是国家五大社保之一,为了推进养老保险更好的发展,国家一直在改善养老保险政策。各地也在跟随国家脚步,根据地方情况推行合适的保险政策。海南养老保险政策有哪些?我们来了解一下。

  取消对本省农业户籍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限制

  据介绍,原《实施细则》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首次参加海南基本养老保险的,必须是本省非农业户籍人员,对农业户籍人员参保进行限制。

  201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正式取消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为此,原规定无法继续执行。为与户籍制度改革相适应,修改后的《实施细则》第二条取消了对本省农业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限制,明确规定具有本省户籍、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再对本省农业户籍人员进行限制。

  另外,对于在本省灵活就业的外省户籍人员,目前还是不能以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身份首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属本省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或曾经参加过本省基本养老保险的外省户籍人员,还是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

  调整省属用人单位的养老保险业务属地化经办

  据介绍,长久以来,存在部分驻市县的省属用人单位五项社会保险不统一经办的情况,有些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省社保经办机构经办,基本医疗保险却由市县社保经办机构经办。存在同一单位同一职工,在不同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不同的社保险种业务,给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带来很多的不便,而且给各级社保经办机构造成管理上的脱节。

  为切实理顺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实现五项社会保险业务统一经办,《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驻海口地区的在省级以上民政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登记的用人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省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其他用人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所在市县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单位不交社保,从业人员可要求一次性补偿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是属于强制征缴范畴,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是,海南部分用人单位仍然存在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现象。导致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无法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些单位没有足额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导致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金偏低(即不足额享受)的情况。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违反养老保险缴费规定,导致从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未能享受应当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业人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补偿数额根据达到退休年龄时应当享受的月基本养老金标准与实际月基本养老金标准的差额,一次性计算至75周岁。

  在以往实际操作过程当中,也的确存在部分企业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一次性承担相应的补偿金的情况,为此,《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在征得从业人员同意后,双方可以约定分次分批补偿。另外,考虑到补偿数额计算方法较为复杂,明确规定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有协助计算补偿数额的义务。

  对用人单位拒不按规定承担相应补偿责任的,从业人员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养老问题是每个国家都需要重视的问题,养老保障好,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障也会提高一个层次。养老保险一直是我们国家的养老政策之一,目前发展的还算不错。在了解保险的旅途上,我们会有很多困惑,就让米保险来陪伴大家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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