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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黑名单制度有哪些?

 作者:  2018-03-15 11:46:35  12580  0

  很多行业都有一些黑名单的存在,例如银行征信黑名单,一旦有人上榜,去银行贷款则可能会被拒绝;或者个别旅客一旦在航空黑名单留名,则可能会被航空公司拒载。另一方面,在保险业中,也有保险黑名单的存在。那么,保险黑名单制度有哪些?下面就由小编来介绍一下。

  一、保险欺诈黑名单制度

  为集中防控非法集资、保险欺诈风险,陕西保监局与陕西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省保险行业协会联合召开2017年度第一次联席会,共同研究确定年度警保合作工作重点。联席会确定,陕西保险业将建立欺诈黑名单制度,实现风险预警关口前移。

  陕西保监局表示,将通过完善机制、强化执行、加强交流、联合防控等防范保险业的欺诈风险。

  另一方面,中国保监会、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了《中国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下称《规划》),提出计划用5年时间来建立保险业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同时还将建立“红名单”和“黑名单”制度。最受市场关注的是建立保险业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和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两方面内容。根据《规划》安排,今年将建立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启动保险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初步建立保险业信用管理制度、评价体系和信用记录等相关标准体系。

保险黑名单制度

  二、保险业高管黑名单制度

  近日,保监会在印发的《关于弥补监管短板构建严密有效保险监管体系的通知》中提出抓住八大重点领域,堵塞制度漏洞,其中包括要完善高管人员管理制度。

  要建立此黑名单,面向的人群预计会包括董事、监事、总经理(含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审计责任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等10类。

  违规投资、违规套取费用,瞒报漏报数据,销售误导,甚至虚增资本……近段时间,保险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度越来越高,不少是因为高管人员未尽职尽责,甚至还参与其中。保监会在从严监管的调子之下,拟对行业高管采取黑名单制度,防止保险业高管带病上岗、“流窜”作案。

  目前保监会禁止担任高管人员的情形主要是针对在经济领域进行过违法活动,被金融机构处罚或市场禁入的,包括:

  1、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2、被判处其它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3、被金融监管部门取消、撤销任职资格,自被取消或者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4、被金融监管部门禁止进入市场,期满未逾5年;

  5、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未逾5年;

  6、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7、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8、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9、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10、申请前1年内受到中国保监会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

  11、因涉嫌从事严重违法活动,被中国保监会立案调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

  12、受到其它行政管理部门重大行政处罚未逾2年;

  13、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中国境外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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