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丽人疾病保险介绍
当今社会压力大,人们生病的几率也变大了。于是很多人都会给自己买份疾病保险,希望能买一份保障。阳光丽人疾病保险是近年太平洋保险公司推出的一款产品,今天咱们就来对它分析一二。
保险责任
(1)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日内首次出现症状或被确诊初次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终止,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疾病康复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日后首次出现症状并被确诊初次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终止,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给付疾病康复保险金。
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是指您根据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不在此限;
(5)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
(6)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或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体征,但我们在同意承保或复效时已知晓并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几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您已交足几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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