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手续怎么办理?麻烦吗?
现在大家都知道保险的重要性,大部分家庭都会考虑保险。有点家长就很谨慎,本身已经了解好保险的种类,还必须要了解好保险手续的办理方式及所需资料,可谓是榜样。那么保险手续怎么办理呢?麻烦吗?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当投保人(要求保险的人)申请保险时,首先要写一个书面申请,一般叫投保单。这是保险公司接受投保,出立保险单的依据。有些保险的投保单还作为保险单的一个组成部分。投保单一般需包括下述内容:
1.投保人的名称:明确是谁来办理保险的。
2.投保日期:说明办理保险的日期。在投保之日起,保险公司就开始承担责任。
3.被保险人的名称: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企业单位、团体等。这明确是保谁的险,虽然投保人往往是被保险人,但两者不是一人的情况也不少。
4.保险财物的名称和数量:明确保险公司保的是什么?也叫做保品,如固定财产房屋1栋等。人身保险就不存在保险财物了,因为保的就是被保险人本人。
5.保险金额:明确投保财物的金额,保险公司日后就是按照这个金额来承担经济责任,最多不能超过这一金额。保险的原则是赔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不能因保险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因此,原则上是按照实际价值来投保,因为在实际生活中包罗万象的财产、物资要一一准确无误地确定它的实际价格是比较困难的。因此,有的按帐面价值,有的按发票价值,有的按市场估值。保险金额又分为总保险金额和分项保险金额两种,这是为了进一步明确保险公司对每项财物的负责限额,也便于投保人分项考虑投保的价值,因为财产保险中的大部分是按损失的实际价格赔付的,例如房屋的保险金额为
1万元,发生火灾被烧时,实际只值得8000元,假定它全部烧完,那么保险公司只赔8000。因此,多保了白花保险费,少保了得不到全部保障。所以,分项保险金额,有利于确定每项分类财产的价格。例如家庭财产险,如果保的项目多些,就可以分为家具若干元,衣被若干元,家庭电器若干元等。
6.地址的名称:明确保险公司的保品坐落在什么地方。例如固定财产的房屋则写上房屋的地址和门牌号。
7.保险期限:明确保险公司责任开始和终止期限。
8.赔款的给付点或受益人:固定财产一般就在投保当地赔付,流动的货物大部分不在投保当地赔付,往往在目的地,或者是收货人要求的另外一个地点。因此,要写明地点,以便在那里支付赔款。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发生伤亡,特别是死亡,本人不可能领取保险金,所以还要指定受益人代领或者享受给付保险金权益。
投保单填好交给保险公司后,作为投保人应办的手续,基本上差不多了。保险公司即根据有关规定,审核是否同意承保,如果同意,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费填写保险单,计算保险费然后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缴付保险费领取保险单,在这个过程中保险公司还要进行必要的承保查勘。
怎样进行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以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等各种物质财富以及它们的利益作为保险对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各种自然灾害或外事所造成的财产及其利益的损失,负责赔偿。财产保险主要有:
1.海上保险:承保船舶,货物等海上运输财产的损失,包括它们有关益如运费等的损失:
2.内陆运输保险:承保内陆、内河以及沿海运输中财产及其利益的失。
3.航空保险:承保飞机和它所运输的货物及其利益的损失。
4.汽车保险:承保各种汽车和它所运输的货物及其利益的损失。
5.火灾保险:承保陆上财产如房屋、机器、设备、家具和私人用品等身及其利益的损失。
6.工程保险:承保建筑或安装工作中,有关厂房、机械、设备等的损失。
7.盗窃保险:承保上述第一到第六项多种保险责任内损失所引起的各间接损失。
8.灾后损失保险:承保上述第一到第六项多种保险责任内损失所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如生产停顿,营业中断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9.农业保险:承保农作物,牲蓄等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作物歉收、损毁或者牲畜伤亡等损失。
凡要投保财产保险,必须由该项财产的所有人,经营管理人,或与该项财产有直接利益的关系的人到保险公司投保,其他人不能作为财产保险的投保人。
怎样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
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在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时,应遵盾以下三个原则:
1.对造成的财产损失要全部赔偿的原则。
民法通则规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目的,一方面是制裁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是补偿受害人财产上遭受的损失。只有责令加害人全部赔偿人的损失,才能达到这一目的。所谓全部赔偿,是指损害多少,赔偿多少。这里说的损害,包括现有财产的直接减少(称直接损失,积极损失)和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实际得到的利益(称间接损失、消极损失)没有得到。
2.对人身损害只赔偿由此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原则。
在我国,人的生命、健康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和赔偿的,因此只造成受害人伤、残、死亡而没有因此造成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加害人其他法律责任,而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侵害人身权利而引起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如医药费、误工工资等)时,加害人亦应全部赔偿。
3.考虑加害人经济状况的原则。
在我国,凡加害人经济状况较好,有赔偿能力时,就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全部财产损失;如加害人的经济状况确定不好,令其全部赔偿势必使加害人及其家属的生活陷入困境时,而应在做好受害人工作的前提下,酌情减少赔偿数额。这不是对全部赔偿原则的否定,而是对全部赔偿原则的必要补充,使必要与可能有机地结合。这样做既维护了法纪,又切实可行,使受害人的权益真正得到保护。
以上内容就是小编整理的保险手续怎么办理的相关内容了,保险手续办理并不麻烦。建议购买保险前了解清楚保险种类,切忌跟风。更多保险知识请关注米保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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