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管产品是什么?
社会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富的这部分人的投资方式的也越来越多元化,看到有人在问保险资管产品是什么?资管产品和信托产品有什么区别?以及资管产品增值税带来的几个所得税问题怎么解决,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所谓资管产品,一般也叫资管计划,是由持牌的资产管理公司发行和管理的,面向特定人群募集资金的一种金融产品;
所谓信托产品,也叫信托计划,简单来说是有信托公司发行和管理,面向特定人群募集资金的一种金融产品。两者的区别主要有:
1、监管部门不同。资管产品的监管部门一般是证监会,信托产品的监管部门是银监会;
2、适用的法律不同。前者以《证券法》为主,后者以《信托法》为主;
3、发行主体不同。前者的发行主体为资产管理公司,一般为证券公司或者基金公司的子公司,后者发行主体为信托公司;
4、名额不同。前者可以有200个投资名额,后者300万以下的自然人只能是50个;
5、运用范围不同。前者只是一个投融资工具,后者除了可以是投融资工具之外,还在家族财富保全与传承、家族成员养老和教育、消费和娱乐、社会慈善和捐赠等众多领域具有运用价值;
6、管理内容不同。前者更多是资金的管理,后者除了资金管理之外,还可以对一些事物进行管理,尤其是在家族信托方面,事务管理比资金管理更重要。
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已是铁板上钉钉的事了,执行中可能会碰到的问题以及有待明确政策,已经有很多专家进行了论述。这里想探讨一下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后,对所得税带来的一些影响。
一、资管纳税人确认对所得税影响
将资管产品管理人作为资管增值税的纳税人,最大好处简单可确定可操作。资管产品增值税纳税人的确认,不影响资管的所得税纳税人的确认。
资管产品所得税主体。资管产品本身不是所得税的的纳税人,在明确资管产品简易征税时,已将合伙型基金、公司型基金等排除在外。所以按简易征收增值税的资管产品,主要是契约型等所得税上的纳税导管。
资管产品管理人所得税主体。资管产品管理人,主要有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公司型管理人,将资管管理服务收入并入企业所得额计缴所得税。管理人采取合伙形式的,其管理服务收入按合伙所得税“先分后税”原则,由各合伙方缴纳所得税。
投资人所得税主体。资管产品投资人是所得税纳税主体。投资人是公司型法人的,其从资管产品分回收益,计缴企业所得税,能享受免税优惠的,按有关规定享受。投资人是个人的,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其中有许多尚需明确空白。
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以及纳税人的确认,不影响资管的所得税征税机制和纳税主体确认。但资管产品征税也会给所得税带来一定影响,主要有: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管理人,将本不属于本公司的收入开了普通发票并申报增值税,其开票收入、申报的增值税收入会和所得税收入有明显差距。资管产品增值税管理规范后,有很多人担心,下一个会规范的是会不会是投资资管产品个人所得税管理。中间征收了一道增值税的投资收益,其收入属性有没发生变化?
二、银行业贷款利息的发票问题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运用资管产品资产发放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理论上,信托公司、基金公司、资管公司等管理人,从今年1
月1 日起,在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也应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给下家。
全面营改增后,银行等金融企业已是增值税纳税人,在提供贷款服务时应该开具利息的增值税发票。但由于种种原因,到目前为止,还有部份省的银行等机构拒绝开具利息普通发票。这给税务机关提出了新的挑战,信托公司收的利息开普通发票了(还不是自己利息),基金公司也开了,连资管公司也开了,银行再不开似乎有点说不过去了,这几碗水如何端平,是摆在税务机关面前一个现实问题。
三、资管产品的货款服务增值税如何与所得税上混合性投资对接?
国税总局13年41号《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规定同时符合5个条件的“假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可判断为所得税上的“实债”。实际操作中,能完全符合5
个条件的“假股”几乎没有。基层税务机关也陷入了“放宽没依据有压力,不放压力也很大”的被动局面。
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后,似乎给解决这个困境,从门缝里透了点亮光。“信托公司都按贷款服务缴了增值税,我都拿到了贷款的利息发票,你凭什么说这是股权投资,你凭什么不让我在所得税前扣”?面对较为简单的“保本即贷款”增值税政策,所得税上是坚守,还是适当放弃?这又是所得税管理上一个大大的难题。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米保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保险资管产品是什么的相关信息了,以及资管产品增值税带来的几个所得税问题的探讨,希望能帮到您。更多保险知识请关注米保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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