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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理赔案例分析介绍

 作者:张志丰  2017-07-27 11:21:06  10727  0

  现在的人们越来对保险越依靠!那对一个保险的考量和比较或许通过一些保险案例分析也是不错的方式!那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整理有关人寿保险理赔案件分析的内容!来认识人寿保险的理赔内容!

  篇一:人寿保险欺诈案例

  王某将其一辆解放货车向人寿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万元),保期为2000年7月15日零时起至2011年7月14日24时止。2011年12月17日,王某驾驶该车在江苏T市境内因制动失灵撞死一人,王某负全部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王某赔偿死者家属119250元,分别为死亡补偿费60730元,丧葬费3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5020元,交通费500元。

  事故结案后,王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在审查时发现派出所出具的死者户籍证明是“独生子”,此证明并无任何异常现象,据此完全可以立即赔付,但由于被抚养人生活费金额较大,保险公司还是决定赴死者所在地作调查,在调查中了解到死者还有一个哥哥,在T市某行政机关工作。调查人员感到问题严重,立即向出具户籍证明的派出所反映,该派出所却含糊其辞,拒不承认死者有一个哥哥。随即调查人员又向死者哥哥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反映了这一情况,该单位高度重视,责令其退给王某用欺诈手段得到的交通事故赔偿金27510元。

  篇二:人寿保险理赔案例

  2008年4月30日,客户孟某在北京某银行投保《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趸交保费100万元,基本保额106.2万元,未指定保险金受益人。

  当年9月16日晚,孟某下班骑自行车回家,途中与环卫局的环卫车辆发生碰撞,抢救无效身亡。12月3日,整理遗物后发现孟某保单的妻子向中国人寿寿险北京市分公司报案,提出理赔申请。

  调查后,寿险北京市分公司认定被保险人孟某属于意外事故导致死亡,符合“鸿丰”保险责任身故赔偿3倍保额的规定,2009年1月依据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相关继承人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共计318.6万元,受益人对中国人寿保险理赔工作表示满意。

  篇三:人寿保险理赔案例

  被保险人柳先生,自2000年5月起,被保险人先后在我公司投保“康宁终身保险”、“国寿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等多份保险,其中国寿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500万元。2013年3月,被保险人不幸因车祸身故。

  事故就是号角,案情就是指令。鉴于客户保单保额较大,在5月16日接到客户家属报案后,中国人寿立即启动大额案件理赔快速处理程序。一方面,公司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奔赴事故现场及相关单位开展调查;另一方面,公司在征得客户家属同意后,由公司领导带队上门慰问并协助客户整理、填写理赔申请资料。其中该笔小贷险赔付,为江苏省分公司开办此项业务以来的最大一笔赔付。

  6月8日,公司结案后将513万保险金交到受益人手中。在上门送赔款时,中国人寿表示:“做百姓身边的保险公司、小微企业的助手是我们的追求。‘灾难无情,国寿有爱’,公司将继续践行‘相知多年,值得托付’的不变承诺。”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人寿保险理赔案例分析的内容!通过有些保险案例的分析介绍来了解一个保险也是一种不错的方法!通过以上的描述!对这个问题有了是否新的了解了呢!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的话。更多更详细买保险内容,请持续关注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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