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色农业保险实施方案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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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金〔2016〕8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省级特色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金〔2016〕14号)文件精神,落实好《农业保险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业保险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发展农业保险精神,规范农业保险经营行为,保护农业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发挥农业保险的支农惠农强农作用,推动农业保险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坚持规模合理、适度调整、稳健经营、违规退出;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三、主要内容
1.开办险种。按照省财政厅下达的财政保费补贴规模及要求,2016年我县继续开展水稻、油菜、能繁母猪、育肥猪、公益林、商品林等6个中央财政补贴保险品种,以及肉鸡、湘莲、茶叶等3个省级特色农业保险品种。
2.补贴规模。拟定《湘潭县2016年农业保险保费及财政补贴规模指导性计划(不含特色农业保险)》(附件1)和《湘潭县2016年特色农业保险保费及财政补贴规模指导性计划》(附件2),各承保机构按照县政府下达的指导性计划如实开展承保业务,超出指导性计划规模部分财政不予保费补贴。
3.承保机构。2016年我县承保机构有5家,分别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营销服务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公司。
4.补贴比例。水稻保险的县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降低5%,中央和省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相应分别提高2.5%。其它品种各级财政补贴比例延续上年度不变。
四、工作要求
1.规范农业保险管理。各承保机构要严格执行《农业保险条例》,完善内控制度,强化流程操作,做到“惠农政策、承保情况、查勘定损、理赔结果、服务标准、监管要求”五公开和“承保、定损、理赔”三到户,保险卡必须发放到户。各险种保险责任和理赔标准以中国保监会审批的条款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对于病疫死亡的动物应当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病疫死亡的畜禽经无害化处理后方可全额赔付。保险赔款必须通过一卡通账户直接赔付到受灾户。水稻保险要大力引导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单独投保。农业保险相关职能部门、各乡镇,特别是各承保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全方位、立体化宣传农业保险事业的重大意义。
2.完善基层服务体系。各承保机构要进一步加大三农基层服务投入力度,按照“十个一”要求,完善基层服务体系的平台、队伍和制度建设,实现“乡乡有专(兼)干,村村有协保员”。各乡镇要组织协调财政、农业、林业、畜牧等相关职能站所,加强对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支持和监督检查,不断规范农业保险业务流程,全面提升农业保险服务水平。
3.认真填报基本数据。水稻保险应分早、中、晚三季按实承保签单,其中早稻保险必须在5月20日之前完成签单承保工作,中、晚稻必须在8月15日之前完成签单承保工作,其他农业保险品种的签单工作都不得跨年度完成。各承保机构应于每季度终了后8个工作日内向县财政局报送农业保险基本数据统计报表,并对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核实保险公司提供的数据和材料,严格审核把关,对审核结果负责。各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由县财政统一按各承保机构实际承保签单进度按季度审核结算拨付。
五、强化组织保障
农业保险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关注的一项服务民生工程。为解决农业保险工作政策性强、覆盖面广、操作难度大的实际问题,相关各职能部门和各乡镇务必高度重视。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农业保险领导小组,由分管农业副县长任组长,政府办联系农业工作的负责人任副组长,农业局、畜牧局、林业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各承保机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局,财政局分管农业保险工作的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农业保险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县农业保险工作;督查、监管承保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各乡镇相应成立农业保险领导小组,由乡(镇)长任组长,分管农业的副乡(镇)长任副组长,农技农机畜牧水产推广中心、财政所、林业站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乡镇农业保险领导小组要经常召开农业保险工作会议,及时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乡(镇)农业保险工作;积极宣传、发动、组织新型农业生产组织参保;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勘查现场核实受灾情况,协调理赔过程中出现的纠纷。
各村应明确一名专职干部具体负责农业保险工作的宣传发动、登记造册、收取保费、发保险卡等工作,协助开展查勘、报案工作。
2.加强协调配合。相关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分工,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我县农业保险工作。
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农业保险政策要求,做好数据整理、报送和资金预算、筹集、拨付、结算等工作,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理赔资金及工作经费的监管,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
农业部门要做好投保品种的种植面积确认,协助承保机构做好投保品种的灾害鉴定和查勘定损等工作;
畜牧部门要做好参保畜禽的数量确认、防疫检疫、疾病鉴定、协助查勘定损等工作,指导、监督养殖户做好因疾病死亡的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
林业部门要做好投保品种的种植面积确认,协助承保机构做好森林的灾害鉴定和查勘定损工作。
各承保机构要严格履行《农业保险条例》设定的职能职责,合规经营、诚信经营、务实经营,提供优质服务,落实好国家惠农政策。
3.加强督查管理。农业保险工作经费的提取与使用情况,严格按照《关于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相关管理规定的通知》(湘财金〔2015〕8号)及《湘潭县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管理实施办法》(潭财函〔2015〕7号)等规定执行;农业保险相关职能部门要不定期开展督查,严格考核,推行绩效评价,注重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对出现严重违规问题的承保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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