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是什么?
当我们在职时,用人单位会为我们承担部分保险费用。而如果我们退休了或者因为某些原因离职了,这个福利也会随之消失。很多人会因为忽略了这点。导致医疗保险断缴。不过现在不错,国家为我们提供了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是什么?哪些人可以使用?缴费标准是什么?小编来为大家介绍。
自2001年12月1日后,对于离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满10年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其退休前10年内在本单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工作时间,计发一次性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社会申办退休的人员不足缴费年限应缴纳的过渡金,扣除单位计缴、计发部分后的剩余部分,按照标准享受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资助。
1、适用对象
参保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凡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中,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
(2)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年满50岁的男性职工、年满40岁的女性职工;
(3)社会申办退休人员;
(4)关闭破产企业中距临退休5年内的人员。
2、缴费标准
不同条件的参保人员适用不同的缴费标准:
(1)用人单位应当为每个退休人员按其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为其一次性缴纳标准为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75%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以下简称“过渡金”)。用人单位一次性缴纳过渡金确有困难的,也可以按月缴交,标准为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7.5%。按月缴交的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如在此期间退休人员死亡的,用人单位可停止为其继续缴交此项费用。仍不足缴费年限部分有其本人一次性缴纳,并由用人单位代收代缴。
(2)用人单位与年满50岁的男性职工、年满40岁的女性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其职工达到以上年龄至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期间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用人单位应当按其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一次性计缴过渡金,计算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缴费标准为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75%。
(3)社会申办退休的人员不足缴费年限应缴纳的过渡金,扣除单位计缴、计发部分后的剩余部分,按以下标准享受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资助:2001年12月1日前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下同)满25年的,由政府专项资金全额资助缴纳;满20年不满25年的,由政府专项资金资助缴纳50%,本人缴纳50%;不满20年的,其过渡金全部由本人缴纳。缴费标准为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5%。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满50岁的男性、年满40岁的女性失业后再就业的人员,在新单位退休时,应由个人缴纳的过渡金由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参照前款规定资助缴纳。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相关内容,当我们离职时,大家千万要记得自己的五险一金也是处于断交的状态,所以小编认为,离职时间也是一门学问呢。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的医疗保险知识的话,欢迎随时来访米保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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