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止保险欺诈?
现在的社会,行骗被骗真的是防不胜防。那么,就我们买保险而言,如何防止保险欺诈?这个问题还真不是那么一时半会儿能够说清楚的。为此,小编准备了长篇大论来和大家好好聊聊,希望可以帮到大家哦。
近年来,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欺诈问题也日益突出,已成为保险业洗钱的主要方式。在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犯罪分子故意制造保险索赔案件并从中获取巨额赔款。具体而言,犯罪分子通常会在事前有计划地用“黑钱”来置换投保标的,如投保的财产、相关责任或保证利益、人身生命与健康等,抑或是通过变更合同关系人角色来受让保险利益。待出险时,犯罪分子即可名正言顺地获得赔款给付,从而达到洗钱目的。
保险作为一种转移、分散风险机制,本身并不牵涉洗钱,但保险业的内在特质属性却为洗钱提供了便利条件,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洗钱风险。保险市场属信息不对称的典型模式,洗钱分子对保险标的掌握信息程度要优于保险机构,经对标的物实施诸如购置、转让、参股等事前处理,会产生以合法理赔达到非法目的的机会。而保险公司通常在办理保险业务时,侧重于对投保财产价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健康、财务状况、已购买保险等方面信息,轻视客户身份识别信息,对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职业、住所、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进行的审核只是流于形式。
正是这种信息不对称给保险欺诈提供了可乘之机。保险欺诈因具体的保险险种不同,表现出不同的行为方式。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一方的欺诈行为表现来看,有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诱使保险人承保,而后伺机骗取保险金;有人则故意制造损失和意外事故、故意扩大损失程度或者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捏造保险事故,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有人则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等来骗取保险金。从保险公司业务人员以及代理人的欺诈行为表现来看,其中包括受利益驱动,引诱欺诈投保人保险,夸大保险责任或暗示投保人不如实告知,或超额承保,私下许诺给予回扣及其他利益,或与投保人串通共同谋骗;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假理赔,或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串通涂改保险合同档案资料,使之符合保险事故条件,私分保险赔偿金;恶意制造业务漏洞,为投保人方面保险欺诈创造机会。
遏制保险欺诈洗钱犯罪行为,首先应该是优化社会环境,完善法律法规。应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对保险欺诈罪的主体、罪名成立条件进行准确界定,制定更严厉的惩处措施。建立起以《反洗钱法》为核心,金融业反洗钱行政规章为配套的分层次、全方位反洗钱法制体系,坚决打击、遏制各种形式的洗钱犯罪。作为保险行业主管部门的中国保监会高度重视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不断完善政策法规,遏制打击非法洗钱活动,尤其重点关注团体人寿保险领域的洗钱行为。保险监管部门应遵循《反洗钱法》的立法精神,结合行业实际与国际通行标准,尽快建立健全保险业反洗钱行政规章。以制度建设为基础,坚决堵塞、限制不法分子利用保险业的漏洞与弱点进行大规模非法洗钱,确保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全面提高行业主动应对的警觉性,全力配合其他执法部门打击洗钱犯罪的有效性与及时性。
其次,应建立全国统一的中央监测系统,适时监控境内所有保险公司的出单系统。通过监控系统掌握退保受益人与投保人的全部信息,对于没有血缘和姻缘关系的受益人要进行密切监控;加强制度约束,对提前退保的团体险,尤其是国企和国企控股的公司,保险公司有义务上报有关部门,追踪钱的来源和去向,并且不准国有企业把年金交给外资保险公司,对身居要职的公务员和国企高管层,不准在外资保险公司投保;出台相应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对大额付款金建立档案制度,保留线索。
再次,应强化行业管理和部门监管。不仅要强化部门合作,形成工作合力,建立有效的反保险欺诈联动机制。在反洗钱部级联席会下,由人民银行牵头,建立公安、司法、保险监管、保险行业协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遏制保险欺诈洗钱风险联动机制。而且要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作用,引导公众正确认识保险欺诈的危害性,警示保险欺诈的后果。同时加强同业合作,建立全行业的保险赔案资料库,共享客户信息,建立黑名单制度。
关于如何防止保险欺诈的内容就分享到这里,希望今天的文章对你有用。小编在这里提醒:大家在购买保险的时候,一定要深入了解这个保险公司和保险种类,不要盲目购买哦。如果您想了解更多资讯,敬请关注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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