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离婚后保险还有用吗?
一个朋友咨询小编:离婚后保险还有用吗?那么,小编的回答是:有用的。至于为什么有用,以及离婚后保险要如何处理这个问题,小编请来了米保险的资深专家来给大家回答。大家看看下文是否可以帮到你呢?
最近客户咨询比较多的一个问题:我现在作为投保人给我老公投保重疾,受益人是我,如果将来我俩离婚了,这份合同还有效吗?老公发生风险,我还能申请理赔吗?
首先,有一点可以确定:保单是有效的。【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合同在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并未要求整个合同存续期间都要有保险利益。由此可见,只要在投保时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保险合同就一直有效(合同终止或退保除外)。
第二点,原配偶是否还可以申请理赔?
根据司法解释三,理解如下:
一、如果当事人(被保险人的子女、父母、现任配偶)对合同约定的受益人没有争议,那么就可以按照当初的约定给付给受益人保险金。
二、如果当事人(被保险人的子女、父母、现任配偶)对合同约定的受益人有争议,不同意原配偶申请理赔金,就按第九条第二款第三项处理:离婚后原配偶的受益人身份不再成立,即,不可以作为受益人申请理赔。
在保险实务中,填写投保单时,如果指定受益人,就要填写完整资料:姓名、证件号、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受益顺序及份额,缺一不可。也就是说符合上述第三项的条件:【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这一项仅适用于受益人是被保险人配偶的情况(因为姻亲关系会发生变化,血亲关系是不会随着离婚而变化的,如果指定的受益人是子女或父母,则不存在此问题,离婚后约定的受益人仍然具有保险金的请求权)。离婚后,夫妻关系解除,符合【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由原来的夫妻关系变成了原配偶关系),所以【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处理,走遗产继承程序。
司法解释三出台后,部分内容在业内引起了很大争议,这一条便是其中之一。之前业内普遍认为,人身保险合同在订立时具有可保利益,合同就是有效的,受益人也是如此,不会因为将来保险利益的消失而不复存在。这样的看法也与保险法第十二条的精神相符: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在第二项中,投被保人不是同一人,投保时,约定的受益人是配偶,即使婚姻关系解除,也是原配偶申请理赔金。第三项投保时约定了身份与姓名,更加容易确定受益人,反而不能是原配偶获得理赔金,让人费解。
理论上的解决方案(司法解释三刚实施不久,还未有真实案例,目前只能停留在理论上):
第九条规定:存在争议的情形下,投被保险人也没有另外的约定,就会按照第三款处理。如果想受益人资格不受影响,在投保时附一份声明或协议,内容大体如下: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作为永久受益人,不论将来婚姻关系如何,都不会变更。这份声明/协议与投保单一起递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备注或者出批单附在合同里,这样在今后理赔时才不至于发生纠纷。(还未有过实例,保险公司是否接受这样的声明,如何附在合同里都是未知数)
保险合同作为婚内共同财产,离婚时也会涉及到分割的问题。投保人如果不愿意继续缴纳保费,但被保险人还希望拥有保障,被保险人应该向投保人支付保险费或现金价值(双方协商解决,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出自《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之后变更投保人为自己,重新指定受益人。
投保时指定孩子为受益人。
以上是小编精心为大家准备的离婚后保险还有用吗的介绍,相信大家都有所了解下。小编提醒一下大家,不要轻易放弃婚姻,更不要轻易放弃保险!大家如果觉得这篇文章可以让你受益的话,欢迎转发分享啦。更多保险内容,请登录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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