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癌保险

新华人寿康健荣尊定期防癌疾病保险条款内容解读

 作者:lichao  2019-03-14 00:00:00  9374  0

  新华康健荣尊定期防癌疾病保险是新华保险最近推出的面向中高端客户的防癌疾病保险,是一款消费型的防癌保险,有全程跟踪治疗、高保障及癌症预防与就医协助双管齐下三大特点,能跟踪癌症治疗全过程,提供持续高额保障及多层次服务的专业防癌险产品。凡是出生满30天到60周岁的健康人士均可通过提前购买这款防癌疾病保险来获得癌症确诊保险金、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癌症手术保险金、癌症放化疗保险金以及器官移植保险金等多重健康保障呵护,并且在续保期间发生事故可豁免保费。但被保险人在非认可医院发生的癌症治疗行为等七种情形会被视为除外责任。下面,就对新华人寿康健荣尊定期防癌疾病保险条款内容进行简单解读。

新华人寿康健荣尊定期防癌疾病保险

  新华人寿康健荣尊定期防癌疾病保险条款内容解读

  【投保须知

  产品名称:康健荣尊定期防癌疾病保险

  保险类别:健康医疗保险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以上~60周岁

  缴费方式:10年交、15年交、20年交、30年交

  保障期限:10年、15年、20年、30年、至60周岁、70周岁、80周岁

  【保障范围

  1、癌症确诊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和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基本保险金额的10%;

  ②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照以下规定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

  ①首次给付确诊当时,本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首次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

  ②后续关爱给付首次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后,本公司在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癌症之后各保单年度的保单生效对应日,每次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继续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作为后续关爱给付。

  癌症确诊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十倍为限(包括首次给付和后续关爱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十倍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2、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确诊患癌症之日起的实际住院天数给付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每天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

  每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

  3、癌症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实际实施手术治疗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实施的每一次手术,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手术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内癌症手术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二次为限。

  4、放、化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实际实施放、化疗治疗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实施的放、化疗治疗,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癌症放、化疗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内癌症放、化疗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次数以十次为限。

  5、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实际实施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实施的每一次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给付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二次为限。

  6、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未患合同所指癌症且身故的,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时所在的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身故的,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时所在的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豁免续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您可免交自被保险人确诊患合同所指的癌症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1-4项情形之一,患合同所指的癌症或发生的癌症治疗行为,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非认可医院发生的癌症治疗行为;

  2.被保险人在投保本合同前已患癌症;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项情形发生的癌症治疗行为,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3、4项情形患合同所指的癌症或发生的癌症治疗行为,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下列5、6、7项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身故保险责任:

  5.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6.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7.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5项情形导致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上述第6、7项情形导致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投保新华康健荣尊定期防癌疾病保险,可以获得包括癌症确诊保险金、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癌症手术保险金等多重健康保障在内的周全呵护,而且被保险人在续保期间被指定医院确诊为初次罹患癌症,新华人寿保险公司豁免保费。但被保险人在非认可医院发生的癌症治疗等七种行为则不在这款防癌疾病保险的保障范围内,在投保前要主动知晓,以免后期理赔时跟保险公司之间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保险信息,请多多关注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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