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吉林省失业保险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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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全省失业人员迎来了一个利好消息,吉林省出台失业保险新政策,失业保险金标准将提高,长春市区(不含九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每人1256元/月。
两个《通知》的实施将有力地减轻企业负担
发布会上,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巡视员王维民表示,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三去一降一补”和国企改革工作,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决定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为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提高失业人员保障水平,维护社会稳定,我省制定下发了《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和《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两份文件。
制定两个《通知》,既是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委、省政府总体部署的客观要求,也是我省民生保障的实际需要;既是吉林省实施民生工程、促进民生改善的重大举措,也是失业保险“助改革、促发展、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等功能作用的具体体现。两个《通知》的实施,将有力地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同时,失业人员待遇水平将大幅提高,失业群体的生活将得到有力的保障,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失业保险费率降低0.5个百分点
据悉,失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中的一个重要险种,其功能作用日益增强,从失业救济向主动的失业预防转变,从保障基本生活向积极的职业能力提升转变,在“助改革、促发展、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两个《通知》的制定出台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促进企业降本增效。此次降低费率紧密围绕国家和全省三去一降一补的改革目标,将推进我省供给侧改革的步伐。此次失业保险费率降低0.5个百分点,将为全省企业职工减轻负担6.9亿元,促进企业降本增效,健康发展。二是保障失业人员生活。在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的同时,大幅度提高失业人员待遇水平,此次调整标准后,失业保险金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76元至260元不等。三是助推实体经济发展。抓好两项政策落实的基础上,配合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稳定岗位,预防失业,促进企业改革脱困,健康发展。
新费率执行期限至2018年4月30日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中提到,全省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规定的1.5%阶段性降至1%,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0.7%,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3%。此政策带来的“红利”,可为全省参保企业减负4.1亿元,为全省参保职工减负(增收)2.8亿元。新费率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期限至2018年4月30日。
《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中明确,长春市区(不含九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每人1256元/月;吉林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每人1184元/月;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市区,延吉市、珲春市、前郭县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每人1035元/月;白城市区、长白山管委会、长春市九台区、白山市江源区及其他县(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每人960元/月。新标准执行期从2017年1月1日起至下一个调整日。
按新标准对1至3月提高标准部分予以补发
据了解,省人社厅对抓好政策落实高度重视,将会同省财政厅、省社保局督促各地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两个《通知》的实施方案,细化落实措施。现阶段要确保失业保险新旧费率衔接有序。各地从1月1日起执行新费率,对1~3月份按原费率多缴的部分予以退还,并切实做好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减轻企业和职工负担;要确保失业保险金及时发放。省人社厅将会同省社保局指导各地从1月1日起按照新标准发放失业保险金,对1~3月份提高标准部分予以补发,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有关各项失业保险待遇落实到位,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我省迅速落实国家人社部和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从“降低缴费比例、提高待遇标准”两个层面,打出失业保险新政“组合拳”。从今年1月1日起,在全国率先实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同时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4月11日上午,失业保险降费率提待遇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在长春召开。
据了解,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将全省失业保险费率由1.5%降至1%,下调0.5个百分点。为使参保单位和职工均能享受到政策优惠,此次降低费率采取单位及个人费率“双降”的方式,即:单位费率由1%降至0.7%,降低0.3个百分点;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降低0.2个百分点。据初步测算,仅此项政策带来的“红利”,就可为全省参保企业减负4.15亿元,为全省参保职工减负(增收)2.76亿元。
进一步提高全省失业人员待遇水平,是今年省政府确定的民生实事之一,在此次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基础上,省人社部门结合实际开展了大量的调研和测算工作,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日程,认真抓好落实。在报请省政府批准同意后,省人社厅日前下发《通知》,继2015年10月调整提高全省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后,再一次大幅度提高全省失业保险待遇标准。《通知》明确,此次提高标准,将长春市区(不含九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256元/月;吉林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184元/月;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市区,延吉市、珲春市、前郭县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035元/月;白城市区、长白山管委会、长春市九台区、白山市江源区及其他县(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960元/月。调整后,全省失业保险金平均标准由868元提高至1109元,月人均增加241元,平均增长幅度达到了27.8%。这项政策的出台,进一步凸显了失业保险“助改革、促发展、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深受广大失业人员的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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