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如何赔偿处理
作者个人微信YKJ6060(点击复制微信号)
交通事故经常发生,通常交通事故中受到的人身伤害或者其他伤害会由肇事者或保险进行赔付。然而有些交通事故又属于工伤,那么这种情况应该如何要求工伤赔偿处理呢?下面就让小编来告诉你吧。
上下班途中由于人流车流量较大,是交通事故的频发时段,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除此之外,在用人单位安排下,驾驶单位的车辆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了交通事故,或者在单位不从事驾驶员工作,但是在执行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时,发生了交通事故并且受伤,应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
(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三)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本条(一)、(二)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五)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帮助职工向肇事者索赔,获得赔偿前可垫付有关医疗、津贴等费用。
一般在发生意外事故之后就会造成一定的员工受伤,在受伤之后要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工伤认定申请,但是有时候因为公司的拖延造成超过期限造成一定的损失,伤残鉴定需要进行严格按照法规来进行。
通过对工伤保险待遇五点规定的解读,相信大家对由于交通事故引起工伤的赔偿处理方式已经有了基本了解,希望大家能重视起工伤保险,在必要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们专注保险测评,为你寻找高性价比产品!
保险上的任何疑问,请进入微信搜索顾问微信号:YKJ6060(点击复制微信号)
下一篇:购买保险时,应该注意什么?
>> 查看更多相似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