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出台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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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河南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参保人员在河南省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央驻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份)流动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
另外,参保人员跨省份流动或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计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单位缴费部分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部分转移比照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按照上述办法转移接续在企业参保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通知》提出,参保人员同时在两地以上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其中,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清理同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要暂停支付其养老金,并及时通知领取人自行选择其中一个社保经办机构作为今后养老金的发放机构,其他重复发放养老金的社保经办机构对其养老保险关系予以清理。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个人账户退还金额应扣除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对不足抵扣的,要责令本人如数退还。参保人员选择为继续发放养老金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在确认参保人员其他养老保险关系已经清理后,方可恢复发放其养老金。需要补发的,按规定办理补发手续。
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方面,《通知》指出,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采取记账方式管理的部分,按相关办法转移接续:参保人员在由相应的同级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之间流动时,可转移本人的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的累计记账额,继续由转入单位采取记账方式管理;参保人员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在非同级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之间流动,或者由财政全额供款单位流动到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的,应当由转出单位相应的同级财政保障拨付资金记实后转移接续;参保人员由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流动到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后,原实账积累的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转移接续,同时其到新就业单位后的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可采取记账方式管理。
参保人员在河南省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时,只转移职业年金关系,不转移资金。
另外,《通知》明确,参保人员办理了正式调动或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根据改革前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长短补记职业年金,以实账方式划转至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其原所在单位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参保人员从企业再次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本人退休时,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待遇,同时补记职业年金的本金及投资收益划转到待遇领取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若参保人员在退休前从机关事业单位又流动到企业的,不再重复补记职业年金。
参保人员在职期间或退休后死亡的,其正常缴费、划转缴费、补记缴费和企业年金累计储存余额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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