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

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伤保险方面该有怎样的保障?

 作者:杨庆辉  2018-11-21 13:23:40  8173  0

  目前,社会退休人员是越来越多,很多退休人员因为儿女在外工作也无法陪伴在身边会感觉到无聊,对于这类的退休人员来说是生活是无聊的,所以现在很多企业就采取录用退休返聘人员的举动,这个举动对于一些退休人员来说是非常赞同的,但是她们却忽略了很多社会保障问题,最重要的还是工伤保险的问题。大部分退休员工会忽略了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这也让企业钻了空子,他们也会在选择人员上进行身体条件的设定。所以对于退休返聘人员来说一定要对一些社会保障条例有着自己的认知。

工伤保险

  司法实践中对于退休返聘人员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是否可认定为工伤问题,有着不同的处理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社部和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对于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问题有以下处理原则,供大家在处理类似问题的实务操作进行参考:

  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针对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该答复的要点是“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这说明只有企业已为退休返聘人员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如果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才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可按工伤处理的。但在实践中,如何为退休返聘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具体的操作方法和途径却没有明确规定,各地作法不一。如《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62条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上海市明确规定了退休返聘人员发生工伤的可参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主体是用人单位,而不是社保部门。

  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针对超过法定退休进城务工农民的工伤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该答复中明确适用主体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不能用!

  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针对离退休人员受聘期间工伤的处理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重新进入劳动生产领域的离退休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的复函([2005]310号)认为,关于离退休人员重新就业后发生工伤如何处理的问题,应当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9号)的规定办理。该通知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国务院法制办的复函也明确了,退休返聘人员在受聘期间发生工伤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进行处理。同时,该答复也明确了如果退休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因工伤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待遇参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也就是说社保部门并不参加此类工伤的处理。

  四、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人员工伤的处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将用人单位与其招用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之间的关系,界定为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在劳务关系中发生的伤害就不会被社保部门认定为工伤,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寻求民事法律的救济。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退休返聘人员工伤的处理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对退休人员不同情况做出了两个规定:

  1、对于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人社部的这一规定,明确了未办退休手续仍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或招用的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缴纳工伤保险费,可认定工伤。

  以上这几点,就是我国目前针对离退休人员返聘期间发生职业伤害的主要处理原则,希望对各位退休返聘人员接受返聘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

  本身企业录用退休人员是一件你好我好大家好的事情,对于每一个退休人员来说这份工作都是有利的,所以千万别因为一些无良企业的“偷工减料”,让这些退休返聘人员没有的到应该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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