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大病医疗保险政策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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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罹患大病重病的人群越来越多,生活中往往出现一人得病、全家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情况,这也是因为这些大病的医疗费用都很高昂,为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为解决这些问题、帮扶民生,荆州市出台了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政策,下面让我们看一下具体内容。
参保了荆州市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的,均为大病保险的参保对象。在保障范围上,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和6种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时所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按规定支付后,剩下的超过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即由大病保险给予补偿。
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负担医疗费是指参保人员住院及6
种特殊慢性病——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和重症精神疾病的门诊治疗,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时的个人自付费用,包括基本医疗统筹支付最高封顶线以上的基本医疗费用。但以下费用不纳入个人自付医疗费计算基础:特殊材料限价以上的个人自费费用;转诊转院、异地就医个人先行负担的10%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其他医保范围外的费用。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分段按比例报销。
年度内总医疗费用在1.2万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报销55%;3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报销65%;10万元以上报销75%。一个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是35万元,在合计居民大病医疗保费年度总医疗费用时,贫困患者当年享受的医疗救助额度包含在内。
荆州市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政策的出台能够帮助很多罹患大病重病的家庭,对百姓来说有着实实在在的利益。希望政策能得到很好落实,也能在全国得以推广应用,帮助到更多困难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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