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人寿保险公司新规定有哪些?
2017年人寿保险公司有哪些新规定?保险在现在人的生活里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有些保险的新规定也关乎人们的生活!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内容!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塑造诚信、专业的保险营销队伍,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对所属业务人员实施统一、规范、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营销员管理基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业务人员”是指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或公司同意的其他形式用工合同,受公司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个人。
第三条业务人员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相关规定。业务人员从事公司授权的保险业务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时,不得使用公司业务人员身份,并且明确表明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与公司无关。
第二章业务人员的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业务人员管理职能部门
(一) 业务人员由公司各级个险部负责管理;
(二) 省公司个人保险部负责全省个险业务人员制度建设、
激励机制建设、业务技能提升体系建设,指导公司个人业务发展;
(三)地市机构个险部为业务员队伍的管理部门,指导所辖业务人员业务发展、队伍建设及培训工作,负责对业务人员进行考核;
(四)区县机构个险部主要负责团队招聘、衔接教育、日常管理、业务追踪等工作。
第五条业务人员职业生涯规划
业务人员分为两大职业发展系列:
(一)行销系列:共分五个职级,包括见习客户经理、客户经理、高级客户经理、资深客户经理、行销总监;
(二)组织发展系列:共分三个层级六个职级,包括营业组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以及营业区负责人;其中营业组负责人含主任、高级主任;营业部负责人含部经理、高级部经理;营业区负责人含区总监、高级区总监;
第六条业务人员职责
(一)行销系列业务人员工作职责
1、宣传公司文化和保险知识;
2、收集整理准客户信息并进行拜访;
3、为客户提供销售及售后服务,且按照准确、完整、安全、保密的原则,收集、记录客户信息,并将客户信息真实、完整地提交给公司,保证公司业务经营和客户服务的需要;
4、协同公司招募业务人员;
5、参加早夕会、业务会议、培训及公司组织的其他活动;
6、参加公司指定的渠道资源拓展活动并按公司要求为渠道客户提供相关服务;
7、拟定年计划、月计划和周目标,填写拜访记录,进行自我活动量管理;
8、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主任层级工作职责
1、履行行销系列业务人员工作职责;
2、组织营业组早夕会,开展差勤和活动管理等日常工作;
3、负责所辖业务人员的辅导、陪同作业、教育训练等工作;
4、制定并组织执行营业组业务规划;
5、策划组织所辖业务员的激励活动;
6、根据公司统一安排进行指定的渠道拓展,并率领团队提供良好的服务;
7、完成上级公司下达的年度考核任务和其他交办的工作。
(三)部经理、区总监层级工作职责
1、履行主任层级主管工作职责;
2、组织所辖团队早夕会,开展所辖团队差勤和活动量管理等日常工作;
3、负责所辖团队主管的日常管理及培训工作;
4、负责育成营业部经理;
5、分析市场信息,掌握客户动态并向上级汇报;
6、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经营指标;
7、完成公司交办的相关事项。
第七条业务人员的业务管理
(一)各级业务主管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经营目标及工作计划;
(二)各级业务主管通过组织业务会议、增员招募、辅导培训、客户联谊、社会公益等活动促进业务开展;
(三)业务人员参加相关业务活动,制定每日拜访计划,填写每日工作记录,使用各种规定的管理工具;
(四)不得销售未取得销售资格或未经授权的非保险金融产品;
(五)业务人员要严格执行公司《业务行为管理暂行规定》、《信用品质管理暂行办法》和《保险代理合同》,为客户提供优质专业的服务。
第八条业务人员标准
(一)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职业登记管理要求;
(二)正常出勤,出勤率80%(含)以上;
(三)遵守公司各项行为规范,对团队无不良影响,无投诉;
(四)达到营销员管理基本办法考核标准。
第九条业务人员的组织关系与组织归属
(一)推荐关系:业务人员(推荐人)与其推荐的业务人员(被推荐人)之间形成推荐关系。若推荐人是业务主管,则推荐人是被推荐人的直接主管;若推荐人为行销系列营销员,被推荐人暂隶属于推荐人的直接主管。
(二)育成关系:业务主管与辖下新晋升上一层级的主管形成育成关系。育成关系分直接育成关系和间接育成关系。
(三)公司统一招募的新人由公司统一分配给各营业单位,新人分配后与其主管形成隶属关系。
(四)育成关系所产生的异动:
1、行销系列人员晋升为营业组负责人时,同一营业组内其直接推荐和间接推荐的行销系列营销员一并归属其营业组。
2、高级主任晋升为营业部负责人时,同一营业部内其直辖组、直接育成组和间接育成组一并归属其营业部;
3、高级部经理晋升为营业区负责人时,同一营业区内其直辖部、直接育成部和间接育成部一并归属其营业区;
4、营业组负责人降级转任为行销系列或离司,其营业组回归原育成组(可上溯);如无育成关系存在,回归到营业部主管直辖组。营业部经理和总监降级转任或离司时可参照此规定。
(五)育成关系与待遇考核
原则一:业务主管降至下一个层级,其向上追溯的相应层级育成关系及利益终止。业务主管离司,与其相关的育成关系及利益终止。
例:A、B、C为主任,A育成B、B育成C,均视为一代直接育成关系,A与C视为二代间接育成关系。若B降级为行销系列,则A与B的一代育成关系终止,B与C的一代育成关系终止,A不再计提B的直辖组育成津贴,B不再计提C的直辖组育成津贴,A与C的二代间接育成关系及利益不变。尔后,B再次晋升为主任,其当次晋升所在组的主管按第二年度的组育成津贴比例计提一代组育成津贴;B对C的组育成津贴不再计提。
原则二:被育成人超越育成人组织发展系列层级时,育成人相应的本层级育成关系及利益终止。
例:A、B为高级主任,A育成B,若B晋升部经理,则A与B的直辖组直接育成关系及利益终止。
原则三:同一层级的具有本层级育成关系的营销员各自的独立团队同时满足晋升上一层级的条件,可同时晋升上一层级,并建立相应的育成关系。
注1:独立团队指满足晋升上一层级的被育成人的团队不计入育成人的团队;
注2:对于行销系列职级,在此条中可将推荐关系视同为育成关系。
例1:A、B为高级主任,A育成B,B的独立团队满足晋升营业部经理条件,A的独立团队(不含B的直辖组和育成组)也满足晋升营业部经理条件,可同时晋升营业部经理,A与B建立直接部育成关系。
例2:A、B为高级主任,A育成B,B的独立团队满足晋升营业部经理条件,A的独立团队(不含B的直辖组和育成组)不满足晋升营业部经理条件,则B晋升营业部经理。
原则四:自育成关系建立起的第一个考核期(按被育成主管的考核期计算),育成的人力、业绩、架构100%回算到育成人的维持考核;自育成关系建立起的第二个考核期,育成的人力、业绩、架构50%回算到育成人的维持考核(育成回算数据四舍五入取整计入)。
第三章业务人员招聘与离职
第十条业务人员任职条件
(一)年龄在18---60周岁(特别优秀或有专业特长者,经省公司个险部审批可适度放宽);
(二)具有符合监管要求的学历;
(三)最近两年内服务的同业公司不超过3家;
(四)品行优良,无不良嗜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五)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在监管指定信息系统进行执业登记;
(七)具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专业能力。
第十一条业务人员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与最高学历证复印件;
(二)执业登记信息;
(三)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两张;
(四)《入司申请表》;
(五)担保书两份:一份由具有当地户口、正当职业、固定住所和完全行为能力的保证人出具的担保书一份;由直接推荐人作为保证人出具的保证书一份;
(六)健康声明书;
(七)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业务人员招聘流程
(一)初试:推荐人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谈,并在《入司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二)复试:营业部经理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谈,进行初选并在《入司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三)事业说明会:复试通过人员参加公司组织的事业说明会;
(四)决定性面试:招募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谈,并进行性向测试,决定是否参加后续培训;
(五)入职教育:主要介绍行业、公司和寿险的意义与功用等;
(六)新人销售基础训练:公司组织新人销售基础训练,并给考试合格人员发放《结业证书》;执业登记:为确保行业组织和市场主体对从业人员进行有序管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前,所属机构应当在保监会指定的信息系统进行执业登记;
(七)执业登记:为确保行业组织和市场主体对从业人员进行有序管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前,所属机构应当在保监会指定的信息系统进行执业登记;新人销售基础训练:公司组织新人销售基础训练,并给考试合格人员发放《结业证书》;
(八)学员持《结业证书》和应聘材料,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人合同书》,由个险部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编发业务人员代码;不合格者将应聘资料归档;
(九)离职业务人员重新入司,其因离职而终止的各项权益不予恢复。
第十三条业务人员组织与个人招聘增员活动准则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二)如实告知业务人员工作内容与报酬待遇;
(三)刊登招聘广告须经公司相关管理部门许可;
(四)没有损害他人、公司及社会利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业务人员离司流程
业务人员离司须按照公司《销售从业人员离司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提出离司申请;
(二)进行离司面谈;
(三)批复离司申请;
(四)办理离司交接事项(需对所有所属客户进行回访,确保客户资料正确及无误导);
(五)终止《保险代理合同》或其他形式用工合同。
(六)公司可依据考核结果或有关规定单方面解除与业务人员的保险代理合同或其他形式用工合同,终止代理关系,不再计提除FYC以外的其他津贴;被解约人员需在解约公告发布十五天内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其未结清款项和未收回有价单证由其主管和推荐人负责追回。
第四章业务人员福利
第十五条业务人员基本福利
业务人员基本福利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残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身故以及疾病身故保险,各职级业务人员保额如下表所示:
职级意外残疾意外身故
见习客户经理3000030000
客户经理3000060000
(高级/资深)客户经理、(高级)主任、行销总监100000200000
(高级)部经理200000400000
(高级)区总监300000600000
注:凡年龄满60周岁以上的业务人员不再享受本福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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