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有效期满出事故,商业险是否要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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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保险单载明承保险种有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保险期间自2017年5月28日起至2018年5月27日止。2017年11月11日,田某驾车与他车相撞,车辆受损,田某本人全责。之后田某就事故产生的损失向某保险公司请求理赔。
某保险公司对商业险项下的损失拒绝理赔,依据是双方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第十四条第(七)款第1项约定:驾驶人的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或对第三者、车上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保险公司对该条款进行了加黑加粗,且涉案事故发生时田某驾驶证有效期已经届满。
两级法院判决商业险项下保险公司免责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判决:一、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田某交强险项下的保险金二千元;二、驳回田某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田某提起上诉。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车驾驶人常常因为生活工作的繁忙而忘记在驾驶证的有效期限内办理验本换证事宜,导致驾驭本超过有效期限,而对于此时发生的交通事故,往往在保险合同中会约定保险公司免予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金洋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张玉良向记者表示,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驾驶属于禁止性规定,这是基于一定社会管理目标禁止行为人为一定行为的法律法规性规定,法律意义上的一般人均能够知道禁止性规定中的行为不应当为之,如果违反还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因此无需再要求保险人对以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事由的条款进行详细的解释说明。但是如果保险合同未将禁止性规定纳入免责事由条款,并不会直接产生保险人免除保险责任的法律效果,加之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单方提供的格式合同,虽然投保人对禁止性规定的概念和内容应当是知道的,但并不知道被保险人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保险人免责的后果。所以在保险公司将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事由时,应当尽到提示义务。
张玉良解释说,保险合同是契约的一种,投保人作为契约的一方,在投保时应当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特别是对保险合同中加黑加粗的部分应当仔细阅读,一旦在附有保险条款的投保单上签字,法律上就认定保险人已经尽到提示义务。
本案提示投保车辆保险的保险消费者,要注意在有效期限内验本换证,避免超过有效期限驾驶,因为这种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规定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为免责事由时,只要保险公司尽到提示义务,其约定有效,能够产生免责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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