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0万杀妻骗保案,谁是罪魁祸首?
今天小编和大家讲一个很悲伤又会让人很气愤的事情,话不多说,我们直接说这个故事。
事件是这样的,丈夫张某带妻子出去旅游,将其带至泰国普吉一家私密性极强的别墅酒店残忍杀害,后伪造现场向岳父母谎称妻子溺亡,实际却为谋杀并欲骗保3000多万。这个电视里都很难看到的情节,就发生在两个月前的天津。
根据张轶凡的父亲从衣柜里一床没怎么盖过的婚被里找到的4份保单,全部为寿险(且均为今年9月集中购买),包括:
(1)一份阳光保险集团合同,购买于2018年9月22日,保额666万元;
(2)一份太平洋保险合同,购买于2018年9月6日,保险金额100万元;
(3)一份同方全球人寿合同,保额800万元,购买于2018年9月5日;
(4)还有一份复兴保德信合同,保额150万元,购买于2018年6月20日。
这四份生效保单,总保额加起来1716万之巨,受益人全部是张本人。
其中,这一份同方全球的800万的保单,还有产品名称及保费:
此外,还有一份手写的投保计划,每个产品的保额,保费,免体检限额,甚至回扣,都写得清清楚楚,看来真是没少做功课,网上销售的投保方便且便宜的这些产品都让他找到了,真不知是互联网之幸还是哀。
如果这些保单也全都买了,那么还有保额1010万。除了以上有图有真相的,据说还买了华夏的500万,以及通过支付宝平台买的其他公司的意外险。据网上统计,如果张轶凡确实购买了手写明细和打印明细中被勾选的寿险,除疑似重复项,加上实体保单和刚被查实的华夏保险,总计购买寿险达18份,保额共计3326万。
目前,天津警方已以“涉嫌保险诈骗”,对张立案调查。中国驻泰国大使馆12日14日回应新京报记者称,日前已收到来自死者家属的引渡申请书,“但警方表示,要按照泰国法律办理相关司法程序,已指导家属聘请律师向法院提出引渡诉求”。
上午和同行聊起此事,都说,幸好这个人既坏又蠢,否则做出如此丧尽天良之事还逃脱法律制裁,那真的是苍天无眼了。
保险公司存在失职吗?
此事出来后,网上舆论除了谴责渣男行径,教导女儿/女人要慧眼识人外,还有一些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存在失职或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讨论。
不妨来探讨一二(个人意见,欢迎专业人士从不同角度进行探讨)
首先,大家最为关心的问题,保险公司是否有能力或可能在前端能预防此类风险?
很可惜,答案是不能。目前各家公司之间并没有联网,如果客户不主动告知,保险公司并无从得知这个客户是否在其他公司已经买有多少保单,所以网上说的“这个人这么短时间内买入巨额保单,保险公司不觉得奇怪吗?”,保险公司真不知道他在其他公司的投保状况(除非他主动告知,当然在这个case当中是不可能的)。另外,关于再保,有人说,就算保险公司不知道,超过了一定上限,再保公司应该能知道。其实也不然。每个公司都有自己的承保限额,不一定要报再保,即使报再保,也偶可能是不同的再保公司,额度不高的话也不一定会引起注意(此话为咨询某寿险公司理赔负责人后的专业回复)。
体检呢,财务证明和调查呢,代签名呢,这些都没人管吗?
一个个来说,首先,体检。
对单纯的只有身故责任的寿险来说,免体检的限额通常在百万以上,而且从以上表格也可以看出,张在购买之前已经做了足够的功课,都卡着各个产品的免体检限额来,确保不需要提供妻子的体检报告。而且这两年定期寿险成了各个公司抢夺的重要地盘,保费一个赛一个低,健康告知一个赛一个宽松,而免体检限额则一个比一个高。从上图可以看出,某公司的定期寿险,在一线城市的话,最高免体检保额可以买到300万!除了这类可以在网上比较便利的买到的定期寿险之外,张还买了本意是致力于高净值人群财富传承的遗产规划的“传世荣耀”终身寿险。这类产品,也是这两年比较火的,但是目标客户是高净值人群(也就是有钱人),对于资产有一定的要求,同时免体检限额会比一般的定期寿险或终身寿险高很多,如果是银行私行客户,则对应的限额会更高,比方500万、800万不用体检。
从网上披露的信息来看,张曾在某银行做过私行的客户经理,相信对这个规则也是熟悉的。但是以他本身的情况看,不可能真的是私行客户,所以,财务证明涉嫌作假。另外,这个产品只通过线下销售,按理,销售人员是要见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并且由他们分别在单证上签字确认的,本案中,销售人员起到了怎样的作用,值得探讨。再进一步,对于高保额的case,除了财务证明,保险公司应该还会做生存调查,证明这个人在买单时是确实存在并活着的,这一过程,是否缺失?
其他产品同理,保额都不低,在销售过程中,销售人员究竟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如果他们尽职尽责,会不会可以防范一部分风险?
保险公司该赔吗?
某官媒的一篇名为《普吉岛骗保杀妻案:谴责渣男,别让保险公司跑了》,在谴责犯罪嫌疑人的同时,也将矛头直指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公司不应该由此免责,从留言中,也能看到不少这样的观点:
我只能说,只要稍微看一下保险法,就知道该不该的问题了。
保险法写得很清楚:
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此案例中,被害人的父母质疑多份保单上的签名并非被害人自己的笔迹,所以,合同自始无效。
另外,就算合同有效,张某“投保人=受益人=施害人”的身份注定他一无所有(就这水平,据说还在保险公司待过两个月,真是丢人了)。
先来看有责任免除条款:
此外,关于受益人条款中,还有如下规定: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以为天上会掉馅饼,没想到却是自掘坟墓。只是,小洁何罪之有,她的孩子,父母,何罪之有,又将如何度过今后的人生?
保险无罪,人性是原罪
在此案中,暴露出的销售过程和管理存在漏洞、保险公司风控不够严格、互联网销售管理有待加强等问题,都是事实,也是目前及今后行业需要努力及整改的方向。但是,保险本身,并没有罪。
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其实是最能体现保险本意的产品。
在家庭经济支柱不幸离开之后,希望家人能拿到一笔钱,可以维持原有的生活,有钱还房贷,继续交孩子不菲的补习费,为老人每月送上赡养费;或者,在能力允许范围之内,用有限的投入,提前做好资产规划和定向传承;再高级一点的,对接信托功能,可以照顾到你想照顾的每个人,让家庭事业得以永续传承......
这样单纯的美好的愿望,都是可以通过寿险来实现的。只可惜,这样好的东西,到了坏人手里,变了味儿。但是,我们也不能因为坏人,就一票否决了寿险本身的美好和功能。人性之恶,防不胜防。保险之善,愿你我共同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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