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因医疗事故死亡意外险能够赔付吗?
合理的购买保险可以有效地避免未来的风险,减少家庭的经济损失和精神负担。那么因医疗事故死亡意外险能够赔付吗?针对这个问题在本文中小编将做出详细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3年1月30日,刘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产品。2014年1月15日4时左右,刘某因感觉胸闷胸痛入院诊治,诊断为肺炎。11时左右刘某出现大汗随后意识丧失,被送至ICU挽救,监护显示室颤,医院给予持续外科心脏按压,积极心肺复苏,刘某心跳不见恢复,心电监护显示为直线。15时05分医院宣布刘某临床死亡。死亡原因为 心源性猝死、心功能不全、恶性心律失常。
司法鉴定结论为:医院在对刘某的诊疗过程中,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因而存在医疗过错,该医疗过错与刘某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刘某家属到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意外伤害保险金遭拒,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5万元。
意外伤害指的是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遭受伤害的客观事实。
本案中,被保险人在家中感到胸痛到医院诊治,根据其主诉“胸痛、咳嗽”且影像学显示胸部存在急性炎症,医院以肺炎入院进行诊治。后病情恶化,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心功能不全、恶性心律失常。后经司法鉴定,医院在对被保险人的诊疗过程中,未能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存在医疗过错,该医疗过错与被保险人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主要作用)。
由此可见,被保险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为医疗过错。表象上具有意外伤害中“突发性”的特征,但被保险人疾病发作到医院就诊,对就诊及被采取医疗诊治措施是预先知道的,在抢救过程中医院已经告知家属抢救可能出现的后果,家属表示理解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对抢救可能出现的后果也是可以预见的,并不符合意外伤害中“突发性”的本质条件。
同时,被保险人的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心功能不全、恶性心律失常,这些均为疾病导致的死亡,并不符合意外伤害中“外来的”和“非疾病的”条件。
因此,此类医疗过错不符合意外伤害的特征,不构成意外伤害事故。医生的疾病治疗行为,不分故意或过失,均不能成为意外伤害保险事故的对象,保险公司不应承担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再者,刘某投保的这款意外伤害保险中第六条“责任免除”部分第十二项将“猝死”明确列为意外伤害的免责范围。故而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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