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保人身故,那么前妻作为受益人能否领保险金?
都说保险不靠谱,保险这也不赔那不赔,不过人们阻挡不住的是医疗成本上涨,所以现在买保险,投保保险的人会越来越多,认同保险的人也多。而在保险合同有几个角色很重要,投保人、被保人、保单受益人、保险公司。在这几个关系会产生各种纠纷。如果被保人身故,那么前妻作为受益人能否领保险金?下面一起通过案例了解一下。
案例的始末
在2002年6月的时候,还是夫妻的郑某以当时的丈夫陈某为被保人,并且在P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保险期限20年定期寿险,而合同约定缴费是20年,保额是3万,保费是156元/年,而生存受益人陈某,身故受益人是郑某。
就在2006年5月的时候,郑某和陈某离婚了,之后陈某于张某再婚了,前妻郑某作为保单投保人任然继续在缴纳保费,就在2017年8月的时候,陈某因病离世了。
郑某保单被保人陈某去世后,郑某拿着保单到P保险公司要求理赔身故保险金。可是P保险公司认为,签订的保单当年虽然郑某作为保单受益人,可是陈某和郑某在2006年已经离婚,那么被保人和受益人不在有保险利益,所以拒赔。所以产生了纠纷,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双方申请仲裁。
郑某认为如下:
1、在十余年来来郑某作为投保人,可是保单缴费均为中断,合同属于有效的。
2、投保的时候合同约定受益人是郑某,保险金就应该支付给郑某。
保险公司认为如下:
1、投保的时候郑某和被保人陈某为还是夫妻关系,而且在郑某是陈某同意后投保的,所以被保人的陈某和受益人郑某是有保险利益关系,那么合同有效。
2、郑某与被保人陈某在2006年离婚了,保险利益就消失了,保险合同也没有变更受益人,那么就应当视同没有指定受益人,所以保险金应该有陈某的法定继承人领取。
仲裁庭认为如下:
1、涉案的保险合同属于有效保险合同。
2、投保人与受益人是郑某。而郑某和被保人离婚,那么丧失的是郑某作为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候所具有保险利益,可是不影响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
3、最终仲裁庭裁决P保险公司支付受益人郑某保险金是3万元。
小结:
1、本合同是属于定期寿险合同,也是属于人身保险。定期寿险是以被保人生命为赔付标准的,也是被保人在保险期内身故就赔付的一种寿险。
2、《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也规定了,人身保险订立的时候,投保人对被保人具有保险利益。也就是说投保人和被保人必须有直接的利益关系,这样是为了避免道德风险,也是赌博行为风险,保护被保人的一种方式。另外《保险法》第三十四条固定,投保人和被保人不是同一人时,投保是以死亡为赔付标准的保险,那么就需要被保人签字同意才能投保的。而在本案中,郑某和陈某离婚就丧失了投保人对被保人的保险利益关系,所以才发生了纠纷,可是法律并没有规定合同存续期内或保险事故发生时候投保人一定对被保人有保险利益关系。
3、需要注意如果发生了婚姻变化,那么投保人被保人不是同一人,这时候一定要去进行投保人、受益人变更,或退保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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