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费保险只赔2000元,怎么一回事?
人们购买保险是为了发生意外的时候可以获得保障,可是既然是理赔肯定会涉及到保险纠纷,本案涉及意外身故和伤残、意外医疗保险、意外住院补贴险,下面小编和大家说说这个案例:交通事故伤残费保险只赔2000元,怎么一回事?
案例的始末
在2015年4月17日,祝某给自己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一份意外险卡单,保险期限是一年,年交保费是200元。该款保险约定了,意外伤残保额是2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额限额是6000元,同时有30元/天的意外住院津贴。还特别约定意外医疗经过第三方先行报销那么本保险意外医疗责任面额为0,报销比例是90%。意外伤残是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评残后,根据标准中的比例赔付。
2015年6月24日的时候,张某驾驶鲁K牌照小型客车在乳山市某路段和驾驶鲁K牌照二轮摩托车的祝某发生相撞,交通事故致祝旦玉受伤,两车都是车损。交管部门认定张某负全责,祝某负次要的责任。
而祝某因伤住院20天,医疗费用是11515.43元。经威海某司法鉴定所鉴定,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鉴定祝某构成十级伤残。所以出院后祝某通过诉讼张某车辆的保险的公司,获赔各种费用是80000元,而保险公司已经赔付。
之后祝某向自己2015年投保意外险的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也表示了祝某伤残鉴定为10级,按意外伤残保险约定,保险公司会赔付基本保额10%,那就是2000元。可是祝某认为,保险公司应该赔付意外医疗保额是6000元,意外伤残费用20000元。因此将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
一审法院的认为
1、祝某和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表示双方的真实意思,而且合同内容不违背有关法律,是真实有效。
2、祝某和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3、祝某投保保险就履行缴纳保费的义务。
4、保险公司认为祝某的意外医疗费用已经有其他第三方全额赔付,本次保险公司不应该赔才付;意外伤残需要按照伤残等级按照对应比例赔付的庭辩理由。而法院认为涉案保险条款中,对鉴定采用的标准和减轻保险公司责任的保险条款没有进行明显加粗提示,合同中没有载明具体赔付比例,所以保险公司庭辩理由法院不予以采用。
5、根据《民法通则》第五条;《合同法》的第八、九十二以及一百零七条;《保险法》的第四、第五、第十一条。最终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意外伤残是20000元,意外医疗费用为6000元,意外住院津贴为600元。
保险公司对结果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在2019年1月23日,二审法院判决是驳回保险公司上诉,依然维持原判。
小编小结:
1、其实有不少的保险公司倒在了《保险法》第十七条上,保险公司没有尽到向投保人讲解,说明了保险责任、免责条款、免除保险公司赔付责任的条款,这个条款就会被法院判决无效。
2、很多时候,法院对很多低保额赔付的判决实际上都是有点儿和稀泥。如本案例中的意外保额仅仅是2万元,很多时候保险公司赠险的保额是10万起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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