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的住院未告知,2017年买的重疾险保险拒赔!
在2017年投保时候,如果未如实告知2002年因血友病住院,保险公司拒赔可以吗?本案例讨论保险投保如实告知问题,还有如实告知的重要性,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了解一下这个案例:2002年的住院未告知,2017年买的重疾险保险拒赔!
案例的始末
2017年3月1日,谭女士在所在的公司给员工们集体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保额是30万。依据合同约定,等待期是90天。可是不幸的是,2018年6月的时候,谭女士身体不舒服,去医院检查时,被确诊为乳腺恶性肿瘤,就是‘乳腺癌’。
之后谭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重大疾病保险。遗憾的是,保险公司经过调查拒赔了。拒赔的理由是谭女士于2002年因血管性血友病住院接受治疗,2017年3月的时候投保重大疾病保险时,谭女士没有进行告知,因此拒赔。所以谭女士把该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在法庭上:
谭女士表示自己在2002年11月因血管性血友病住院治疗,疾病已治愈多年了,本次所患癌为乳腺癌,其实两者并无因果关系,保险公司理应赔付。而保险公司辩称:在投保之前,谭女士没有告知保险公司自己因血友病而住院,这个属于不实告知,因此拒赔。
法院的认为:
1、在2002年11月15日谭女士到顺德伦教的医院治疗,诊断为“血管性血友病”,后谭女士该病治愈成功。
2、“血友病”是遗传性凝血功能障碍的出血性疾病。
3、谭女士知道自己有“血友病”,她会在治疗癌症动手术前就会告知医生,确保自己的生命安全。可是谭女士未向保险公司反映曾患“假性血友病”或者是“血管性血友病”,这个不是故意或重大过失。
4、调查后知道谭女士在2002年11月20日出院时已经治愈“血管性血友病”。2017年投保重大疾病保险的时候间隔15年,无证据反映此后该病再次发生且需治疗。
5、对已治愈的疾病,无证据反映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
因此,顺德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保险合同其实缺乏依据的,需要向谭女士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元。
小编小结:
1、在投保时,很多人都会遇到:你购买保险两年内没有发病,没有告知之前一些病史,两年后保险公司一般不会追究了,其实这是一种严重的误导销售的言论。
2、原则上来说,血友病是一种比较严重的病。这个病涉及了“遗传”,因此保险公司对血友病核保还是很谨慎的。也难怪保险公司直接拒赔。
3、通常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一定要有所了解,小感小冒保险公司不在乎,涉及了一些较为严重的病,最好在投保时候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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