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怎么计算?

 作者:  2018-03-03 16:59:56  12176  0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推行还只有十几年,目前完善阶段,因此在社会中还是会出现用人单位未能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员工在退休后无法享受养老保险的权益。这时候就会出现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怎么计算?我们来了解一下。

  因用人单位未缴纳养老保险,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未能享受退休待遇,将用人单位告上法庭,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赔偿其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然而,因劳动者未在一年内及时主张权利,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劳动者的诉讼请求。

  原告施某系一名女职工,出生于1960年10月。施某自工作以来,南通某公司一直未给施某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在发放工资时,按月发给施某养老保险补贴,对此,施某也一直未提出异议。2012年12月6日,施某向南通某公司出具书面申请,请求公司在生产形势允许的前提下给予其继续在公司工作的机会。南通某公司根据原告施某的申请,继续留用了施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故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养老保险,且经社会保险机构审核不能补缴或继续缴纳,导致其在退休后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赔偿其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应当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对一年仲裁时效的起算点,应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原告施某即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向被告主张过养老保险待遇,可见其应当明知自身权利受到侵害。同时,实践中,存在部分劳动者主动要求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如因工作流动性大、社会保险转移不便等原因,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将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直接计入其工资,按月发放。此时,如再支持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显然有失公平。本案在判决时,对劳动仲裁时效适用了严格原则,依法驳回了劳动者的诉讼请求。

  当然,如果劳动者工作年限超过十五年,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在适用仲裁时效时,因为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赔偿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劳动者的损失处于持续状态,故不应全案驳回劳动者的诉讼请求,对其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时的前一年内的损失,及主张之后的损失,应当予以支持。

  养老保险应尽量连续缴纳,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凡企业或被保险人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按有关规定不缴费的人员除外),被保险人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条件,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其基础性养老金的计算基数,按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逐年前推至相应年度上一年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按每满12个月为一个间断缴费年度计算,不满12个月不计算)。

  我们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仍然还处在摸索与完善阶段,因此在其中出现养老保险无法满足需求可能也会是有的事。但是我们不要放弃,如果我们的养老保险权益受到侵犯,我们要及时的捍卫我们的权益。不要错失时机。米保险,最全面的保险网站,你值得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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