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劳动保险怎么交?劳动保险金的征集和保管要求有哪些?
大家都知道,国家规定我们工作的企业和单位需要为我们投保劳动保险,尤其是风险及其大,意外发生概率高的建筑业,更是在多数国家被强制执行劳动保险制度。既然是保险,那么自然会涉及到费用的缴纳问题,那么建筑业劳动保险怎么交费呢?对于劳动保险金的征集和保管国家又有哪些相关要求呢?下面,小编带大家一起了解。
建筑业劳动保险指建筑业职工遇有生、老、病、伤、残,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和死亡时,获得规定生活保障或抚恤的社会保险制度。
中国全民所有制建筑企业劳动保险的全部费用,由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支付,不足部分由国家负担。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险,参照全民所有制建筑企业的办法执行,其费用由集体所有制企业专项基金支付。
劳动保险金是指施工企业为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建立社会保障的专项费用。这是一种专项费用。
使用范围包括:按规定支付离退休职工和下岗职工的各项补贴,含提取离退休职工的的各项费用;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还包括企业按规定为职工交纳给社会统筹部门的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费、待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程意外伤害保险费,职工培训等,以及按规定应在劳保费用中开支的其它费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条款,劳动保险金的征集和保管必须遵守以下条款:
第七条 本条例所规定之劳动保险的各项费用,全部由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其中一部分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直接支付,另一部分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缴纳劳动保险金,交工会组织办理。
第八条 凡根据本条例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其行政方面或资方须按月缴纳相当于各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三,作为劳动保险金。此项劳动保险金,不得在工人与职员工资内扣除,并不得向工人与职员另行征收。
第九条 劳动保险金的征集与保管方法如下:
甲、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须按照上月份工资总额计算,于每月一日至十日限期内,一次向中华全国总工会指定代收劳动保险金的国家银行,缴纳每月应缴的劳动保险金。
乙、在开始实行劳动保险的头两个月内,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月缴纳的劳动保险金,全数存于中华全国总工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总基金,为举办集体劳动保险事业之用。自开始实行的第三个月起,每月缴纳的劳动保险金,其中百分之三十,存于中华全国总工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总基金;百分之七十存于各该企业工会基层委员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基金,为支付工人与职员按照本条例应得的抚恤费、补助费与救济费之用。
第十条 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逾期未缴或欠缴劳动保险金时,须每日增交滞纳金,其数额为未缴部分百分之一。如逾期二十日尚未缴纳,对于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或合作社经营的企业,由工会基层委员会通知当地国家银行从其经费中扣缴;对于私营企业,由工会基层委员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对该企业资方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劳动保险金的保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委托中国人民银行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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