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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法二审的新决策

 作者:杨庆辉  2018-08-29 10:54:10  4036  0

  8月27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二次审议,这是自1980年个税立法以来的第七次修改,与上次修改时隔7年。

  二审稿中的一个新变化是,赡养老人的支出也予以税前扣除。由此前居民个人的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四项支出可以在税前予以扣除,增至五项。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提出,为了弘扬尊老孝老的传统美德,充分考虑我国人口老龄化日渐加快,工薪阶层独生子女家庭居多、赡养老人负担较重等实际情况,建议对于赡养老人支出,也予以税前扣除。

个税法二审的新决策

  徐辉在报告中指出,这次改革,通过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增加专项附加扣除,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低档税率的级距等方式,减轻了广大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使个人所得税税负水平更趋合理,实现了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重大转变,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迈出了关键一步。

  关于个税起征点,发现二审稿中未对起征点进行修改,维持了一审稿中起征点调至每年6万元,即每月5000元不变。

  此次个税法的修改力度很大,那么,修正案(草案)到底有哪些亮点?针对大家提出的“5000元的免征额合适吗”、“45%的最高档税率是否高了”、“费用扣除标准为什么要实行全国’一刀切’?”等问题,权威人士和专家又给出了怎样的答案?

  为什么要由分类税制向综合税制转变?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类税制,即将个人不同性质的所得进行分类,分别扣除不同费用,以不同税率课税。个税法修改最大亮点是,开启了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说,在原来分类税制下,每取得一笔收入,由收入的支付单位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个人基本上不跟税务机关打交道。这种分类税制虽然征收简便,但是没有很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控功能。

      
 实行综合计税,能够较好地体现个人收入的合理负担,增强纳税人的认同感。而增强纳税人参与社会治理的动力,对于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为什么免征额定在5000元?

  草案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条规定就是所说的免征额为每月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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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部长刘昆就草案作说明时认为,这一标准综合考虑了人民群众消费支出水平增长等各方面因素,并体现了一定前瞻性。按此标准并结合税率结构调整测算,取得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的纳税人,总体上税负都有不同程度下降,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税负下降明显,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增强消费能力。

  最高档税率为什么定在45%?

  草案规定,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45%的税率覆盖的是每年96万元以上的应税所得,在这之下的部分都是按照各档的低税率适用的。从我国现在的调节收入分配来看,高、中、低收入差距比较大,维持一定的税收调节率是保持包容性发展、促进包容性增长的必要。

  “目前个税法修正案草案没有采纳某些人的建议将45%的最高边际税率降到35%,我想还是从社会公平角度来考虑的。”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朱青认为,个人所得税除了筹集财政收入外,还有一个重要的职能就是调节收入分配,它与社会保障制度搭配可以起到“抽肥补瘦”的作用。当然,个税税率过高不利于引进人才,但如果过低也不利于矫正收入分配不公。

  将给予稿酬收入怎样的纳税优惠?

  针对社会上广泛关注的稿酬收入是否应有纳税优惠,草案二审稿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所得用于慈善捐赠方面如何减税?

  草案二审稿还对个人所得用于慈善捐赠方面的规定进行明确。

  一、在法律中直接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予以明确,即:个人将其所得对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二、将草案关于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的规定修改为“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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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要新增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

  草案规定,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这几项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用一道算式来表示就是:应税所得=年度收入-6万元(免征额)-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这也就是说,专项附加扣除,是在原来的基本费用扣除基础上,新增了教育、医疗、住房和养老这几类。这部分主要是照顾中等收入群体。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说,此次修法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个人除了“起征点”以外,还可以根据家庭的具体情况,对于教育、医疗等支出予以税前扣除。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很多人提出,养老支出对个人负担也比较重,为进一步减轻他们的个人税负,二审稿在专项附加扣除里增加了赡养老人支出。

  费用扣除标准为什么要全国统一?

  目前,个税实行的是全国“一刀切”政策,“起征点”地区之间没有任何差异。有人认为,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不能全国“一刀切”,应当按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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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青回应道,这种观点不能说没有道理,但是如果真按这个思路操作也会带来许多问题。例如,如果各个地区“起征点”不同,就有可能发生由“起征点”较高的企业发工资而人却在“起征点”较低的地区工作。这种避税是很容易的。还有,在“起征点”高的地区注册公司,把单位的员工都放在这个公司的名下发工资,但常年并不在此地工作。一旦“起征点”参差不齐并且差异较大,那么这种情况很可能发生。

  另外,目前个人所得税收入中央和地方六、四分成,如果大家都把职工放在“起征点”高的地区发工资,而这些地区往往又是发达地区,这样反而会影响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税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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