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

发生工伤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什么样的规定?

 作者:李超  2018-11-22 22:06:40  7289  0

  作者个人微信:mbb1470。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那么,问题来了,职工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以后,应该找谁去支付待遇,应该支付哪些待遇?换句话说,发生工伤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什么样的规定?下面,就随本文一起了解吧。

  发生工伤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什么样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分几种情况进行了归纳总结,想要了解这方面政策的朋友,不妨一起来看看。

  第一种情形: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且按时足额缴费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9项)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劳动能力鉴定费是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进行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再次鉴定、复查鉴定活动中产生的费用。

  2、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3项)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种情形: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由谁支付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职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支付待遇。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死亡的,享受工亡待遇。

  第三种情形:什么情况下可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种情形:什么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收监执行的。

  以上内容就是关于发生工伤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什么样的规定相关问题介绍,供大家参考,具体情况以当地规定为准。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保险政策,请多多关注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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