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

买保险是不是真的可以“避债”?

 作者:杨诗琬  2019-04-28 12:41:35  5435  0

       很多人在购买保险的时候,不是因为需要获得保险理赔,而是因为保险在很时候可以“避债”。那么保险避债是真的吗?下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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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行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戴某,在保险公司投保的39份理财保单及相关收益共计1070万余元。

  2016年4月,梁溪法院受理一起某银行诉江苏某电缆公司、无锡某电缆公司、江苏某电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及戴某等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涉案标的2500万余元。案件判决生效后转入执行程序。经查,上述被执行公司的抵押财产及相关机器设备经拍卖、变卖不足以偿还相关债务,且相关厂房及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均已被其他法院设立抵押登记,梁溪法院轮候查封。公司名下汽车无法找到,故案件一度陷入了僵局。

  去年5月,承办法官再次走访江苏某电缆公司与江苏某电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但这两家公司均已不正常经营,相关法定代表人戴某等人也已经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执行法官刘德龙制作执行预案,决定再一次实地走访。

  就在案件毫无线索、毫无头绪的情况下,承办法官经过多方辗转,查询到被执行人竟然在两家保险公司购买了39份理财保险,保险收益共计1070万余元。

  案件毫无头绪,执行法官刘德龙运用“大数据”分析系统查询有关被执行人的蛛丝马迹。

  查询到相关财产事实后,梁溪法院立即向两家保险公司发函协助执行,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险。之后,承办法官又申请保险公司为被执行人退保。

  执行法官刘德龙与书记员朱枫在商量去保险公司的相关事宜

  至此,该起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共执行到退保金额及相关收益1070万余元。

  近年来,老赖们为了躲避债务,手段层出不穷,能拖就拖,拖不过就躲,躲不过就另立门户,再者就销声匿迹,或假借他人之手转移财产,大大增加了执行的难度。

  法官提醒:

  在大部分人眼中,保险是一种保护财产的手段,被执行人试图通过购买理财型保险来规避债务,但保险并不是“保险箱”。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今年7月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执行的通知》后,保险不再是隐性资产,一旦进入执行程序,都将“曝光”,想通过保险避债的投机取巧终将接受法律的制裁。

  那相关的法律条文是如何规定的呢?

  江苏高院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执行的通知》

  为了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的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合同存续期间,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归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包括依保险合同约定可领取的生存保险金、现金红利、退保可获得的现金价值(账户价值、未到期保费),依保险合同可确认但尚未完成支付的保险金,及其他权属明确的财产性权益。

  人民法院执行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例如,对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被执行人的重疾型保险合同,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依保险合同可确认但尚未完成支付的保险金,人民法院执行时应当充分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存权利及基本生活保障。

  二、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协助查询、冻结、处置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及其财产性权益时,执行人员应当出具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所属保险公司或保险合同编号的,人民法院可以到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进行查询。执行人员查询时应当出具本人工作证、执行公务证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三、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及其财产性权益时,保险公司应当于查询当日协助反馈人身保险产品的合同编号、名称、类型、购买日/到期日、产品状态、退保可获得的现金价值(账户价值、未到期保费)、产品对应的回款资金账户、联系电话等信息。保险公司向人民法院反馈的信息,以人民法院查询当日保险公司的系统数据为限。

  被执行人在保险公司无人身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应当反馈查无人身保险产品信息。

  四、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及其财产性权益时,应当在协助冻结通知书中载明以下内容:

  1.需冻结的保险合同编号、被执行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冻结期限等;

  2.禁止保险公司将保险合同的财产性权益支付给被执行人;

  3.禁止保险公司将保险合同约定有权获得该财产性权益的权利人变更为被执行人以外的人;

  4.禁止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约定的红利支付方式进行变更等可能影响执行的事项。

  五、投保人为被执行人,且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扣划保险产品退保后可得财产利益时,应当通知被保险人、受益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同意承受投保人的合同地位、维系保险合同的效力,并向人民法院交付了相当于退保后保单现金价值的财产替代履行的,人民法院不得再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受益人未向人民法院交付相当于退保后保单现金价值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投保人签署退保申请书,并向保险公司出具协助扣划通知书。投保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绝签署退保申请书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发出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并协助扣划保险产品退保后的可得财产性权益,保险公司负有协助义务。

  投保人未签署退保申请书,保险公司依人民法院执行裁定解除保险合同、协助执行后,相关人员因此起诉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保险公司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的价值,并严格按照人民法院要求履行协助执行的义务。被执行人为投保人,且保险合同尚在犹豫期内的,被执行财产性权益的价值为依合同约定应退还给投保人的保险费。

  被执行保险合同有质押借款或贷款的,保险公司作为质权人可以从被执行财产性权益中扣除借款或贷款的本息优先受偿。

  七、保险公司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等,对人民法院冻结、处置人身保险产品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处理。

  八、保险公司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其采取民事制裁措施。

     所以通过购买理财型保险来"避债”其实是行不通的。大家要对购买保险一事保持冷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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