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真的可以避债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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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购买保单的时候,是否有听过代理人跟你讲,保险是可以避债的呢?你有细细地了解过,保险在哪些情况下是可以避债的,哪些情况下是不可以避债的吗?如果在购买保单之前发生的债务,是否也可以选择保险避债呢?如果有人利用保险恶意避债,又是否可行呢?今天我们来了解一下,保险避债这回事儿。
一、“保险避债”可能是假的
一直以来,在保险营销界都有一个传说:保险可以欠债不还、离婚不分、诉讼不给、遗产税不交!保险是最安全的资产!
很多同业伙伴也会以“避债”作为卖点,向企业主客户重点推荐。万一企业经营失败,债权人也无法处置保单,从而为自己留下一笔本钱。既可以东山再起,也可以安享晚年。
1. 《保险法》第 23
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保险公司)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这条说的是,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有义务赔付,被保人或受益人有权取得保险金。这都是按保险合同来办事,天经地义,但是与避债没什么关系。而且,当被保人或受益人拿到保险金后,就不归《保险法》管了。债主追偿,当然是要拿来抵债的。
2. 《保险法》第 34
条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这条说的是,保单不能随便转让或抵押。但是拿来抵债相当于强制退保拿现金价值,而不是转让或抵押。债权人要的是钱,不是这份保单。
3. 《保险法》第 61
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这里说的是,财产保险(不是人身保险)中的“代位求偿”。例如两车相撞,对方全责,保险公司把钱赔给你后,有权向对方追责。所以,也和保险避债没什么关系。
4. 《合同法》第 73 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5. 小结一下
所以在大部分情况下,所谓的“保险避债”其实只是对《保险法》和《合同法》一厢情愿的曲解。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保险绝对不是逃避债务的免死金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中规定,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给付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也就是说,如果小A没有指定受益人,那么这500万必须先清偿债务之后,才可以按照继承关系,由继承人继承这笔财产。(注:如果受益人写“法定”,这个也算指定为法定受益人,不需要作为遗产处置)
所以说,保险可以避债这种说法,其实是不全面的,是需要分情况而定的。最后,我们也需要强调一下,任何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债务隔离规划都是侵犯债权人权益的违法行为,只有未雨绸缪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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