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因延迟报案,法院支持保险公司拒赔4万元!
其实延迟报案并不代表保险公司不赔,而且绝大部分情况延迟报案是为了隐瞒一些事情。大家要知道保险公司一年处理的各类报案是用“万”来计算的。本案例中,保险公司因为延迟报拒赔,其实还是司机自己做的了。本文案例:交通事故后因延迟报案,法院支持保险公司拒赔4万元!
案例的始末
2014年12月的时候,王某在湖州某保险公司给自己的爱车投保交强险和商业车险。在2015年2月19日晚上21点左右,也就是大年初一。王某驾车回家与路边基石墩发生碰撞,造成单方事故。不知是什么原因,王某并没有及时的向交管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而是打电话叫来了朋友,让朋友来送他回家,车子停在了事故原地。
第二天早上7点多的时候,王某才打电话给保险公司,称自己的车子发生了事故。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派了勘查人员出现场。之后王某又向交管部门报案。交管部门也认定,王某驾驶时候不当引起事故,所以负事故全责。
保险公司勘查人员到现场后,发现汽车发动机是冷却状态的,完全不符合7点出事故情况。所以保险公司认为王某可能存在调包的嫌疑,随机向当地警方进行报案。公安机关调查时候,王某承认事故发生的时间是2015年2月19日晚上21点左右,王某解释是当时是大年初一,时间太晚才没有报案,为何报案称事故事件为第二天7点,怕保险公司认为他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而被拒赔。
事情发生后王某多次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可是都被保险公司以存在故意或者是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因此导致保司无法判定驾驶员当时状态为由拒赔。在2015年7月的时候,王某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损失的4万余元。
庭审时候保险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第八条、第十条【该条款是通用的条款,各家保险公司车险都能查到】相关约定,驾驶人在事故发生以后,当事人没有依法采取措施情况下离开事故现场,所以导致保险公司无法判断事故发生的性质和损失程度。本案中王某报案时篡改了案发时间,在案发后并没有保护现场就离开现场。所以保险公司无法第一时间查明事故缘由,导致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经过审理后的认为
1、王某事发11个小时后才报案,故意隐瞒事故发生时间。看出王某是知道发生事故应当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的义务。
2、王某没有受到人身伤害的情况下,也没有采取任何保护现场和报警报案的情况下,而且无故离开案发现场,因此导致保险公司无法第一时间确定事故真相。所以王某违反了合同义务以及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公司拒绝履约赔付理由是充分的。所以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小编小结:
1、要知道不是所有的延迟报案保险公司都拒赔。事实证明,绝大部分的延迟报案是涉事司机有问题。因此保险公司在对待延迟报案这块,查得也比较严格。
2、延迟报案主要导致保险公司无法判断驾驶人当时的状态,事故发生后的实际损失。在本案例中,保险公司拒赔最大的缘由是王某11个小时后才报案,保险公司无法确定王某是不是违法状态驾驶导致事故,而且涉嫌了调包情况。
3、发生事故后第一时间是想交管部门报案确定案发的真实情况以及损失,而且交管部门需要把各种证据固定。延迟报案了,交管部门只确定当时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认可是很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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