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重症肺炎猝死,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判赔!
当买了保险后,风险来临的时候,可是却不能够顺利的理赔,这个时候可能是大家最无助的时候,对于发生理赔纠纷的时候,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不能商量出结果的话,就会上法院,今天小编要讲的是老师重症肺炎猝死,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判赔!
案例的始末
黄老师是广东信宜市某学校的教职工,2016年10月11日下午正常上班的时候黄老师在办公室和其他老师说上课事情,突然全身无力不说还头晕目眩,在旁边休息了一会儿,可是依旧没有好转,黄老师向校长请假,然后回家休息。8时的时候病情加重,被家人送往该市人民医院,同晚的11点,黄老师进入重症监护室,次日凌晨3点的时候,黄老师因抢救无效逝世。
而经过诊断,黄老师是重症肺炎,而黄老师所在学校,在2016年8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教职员工校方责任保险,保险单载明了:
1、每人死亡赔偿限额是30万元/年。
2、在保险期间内,学校老师因为下列原因遭受人身伤亡,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有一条款“教职员工在工作时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黄老师去世后,学校以及家属向保险公司报案。可是保险公司拒赔,网络信息源没有说明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
保险公司拒赔,之后家属一纸诉状将该保险公司告了,并且要求赔偿保险金30万加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一共是合计303722.49元。
法院审理认为:
1、黄老师是该校正式职工,死亡是属于工伤保险事故。
2、投保人学校与保险公司间的保险合同是属于有效状态的。
3、原告黄老师的家属是合法的保险法定受益人,保险公司应该赔。
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303308元给黄老师家人。
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不服,之后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中,可在法院的主持下,原告和被告双方在一审判决得到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公司赔付303308元。
小编小结:
1、其实不是小编帮着保险公司说话,这个案例赔有点儿牵强。可能还是法院怕引起社会舆论问题,模糊保险条款的重要性,强调了工伤,才有二审法院主持下保险公司赔了。
2、要给这个案例找个理由,就是黄老师感冒还上班,上班导致病情加重,因此符合工伤。
3、当然这个案例可以明显看出,保险公司的赔付是属于通融赔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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