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事故责任已经明确,可保险公司用“无责任赔付”拒赔!

 作者:伊洪泽  2019-05-29 17:28:51  7379  0

     车险中,有种情况是很特殊的,就是“无责任赔付”,而所谓的无责任赔付就是在交通事故中,除肇事方,受害方,第三方即使是没错的,那么也要承担赔付……比如说A车肇事撞了B车后,又把路人C撞了;虽然说A车是全责,B车也要“无责任赔付”,所以无责任赔付就是交强险赔付。本文的案例就是这样的,事故责任已经明确,可保险公司用“无责任赔付”拒赔!

无责任赔付

      案例的始末

      2016年12月31日中午1点时候,王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在贵州省六盘水市某县道和薛某驾驶的贵B牌照小车擦挂后,在处置擦挂的时候又撞了贵B牌照的三轮货车。而事故导致了贵B牌照小车擦挂受损;贵B牌照的三轮货车也受损,还有就是三轮车驾驶员付某右脚严重受伤。付某因为交通事故住院到2017年3月5日才出院,2017年8月14日再次入院,2017年9月28日的时候出院。两次住院花费医疗费用123970.75元。经过鉴定,伤者付某属于9级伤残。

      交管部门认定,该次事故中渝B牌照大货车驾驶员王某全责。因为交通事故中有人伤赔付,导致理赔方面就出现了纠纷。而渝B牌照的车子在重庆的甲保险公司投保车险,贵B牌照小车在贵州六盘水市投保了乙保险公司的车险。

      渝B车是肇事车,需要负百分百责任。可是渝B大货车的甲保险公司认为,依据交强险的规定,贵B牌照车的乙保险公司需要承担“交强险无责任赔付”,不是全部由甲保险公司赔付,所以伤者付某将肇事者王某、王某的老板毛某、甲保险公司、薛某,乙保险公司都告上了法院。

      一审法院的认为

      1、交通事故的相关信息各方均认同的,事实无异议。

      2、付某在交通事故后受伤,自身无过错,造成的损失应该由相关责任人赔付。

      3、贵B牌照小客车在事故发生的时候,没有和付某的三轮车有任何的接触,对付某的受伤是无因果关系的,乙保险公司没有赔付责任。

      4、渝B牌照大货车在甲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和100万的三者险保额。应该由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额内赔付,不足的部分应该由甲保险公司在三者险保额内赔付。

      5、甲保险公司的认为是付某提供的123970.75元医疗费用票据,需要扣除15%的非医保用药,可是甲保险公司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反驳和证实,不予以支持保险公司的说法。

      6、付某提出的其它损失中,除去部分非正式的票据,部分非付某本人开支和不合理的费用请求,最终法院支持赔付部分为307507.85元。部分费用是由渝B车主毛某垫付的费用由保险公司返还,保险公司垫付的。

      最终判决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付某112000元,三者险范围内需要赔付137507.85元;而且驳回原告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但是甲保险公司不服,再次提起上述,二审法院在2019年1月30日立案,3月22日判决,最终维持原判。

      小编小结:

      1、关于无责任赔付,有时看起来很重要,可是绝大部分时候对于“无责任”方来说真的是天降横祸。

      2、我国司法判决是独立性的,不是先例性。所以每个案子的判决,或者是同类的官司,因为法院的不同,可能导致有不同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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