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拒赔都是因为隐瞒健康告知!
陈某因患胃癌住院治疗,手术后在家休养。其家人担心他接受不了这一事实,一直未告知其真实病情。之后陈某在保险公司业务员的劝说下,决定投保人寿保险,并在业务员的帮助下填好了投保单,填写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后来,陈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陈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陈妻提交有关单证时,发现陈某的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的事实,于是以此为由认定陈某投保时不如实告知,所签保单无效,拒绝给付保险金。陈妻分辩说:丈夫投保时并不知自己身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双方观点原告律师:陈妻的代理人在法庭上陈述说:被保险人投保时虽已身患严重疾病,但其家人善意地将其病情隐瞒,所以其本人并不知道。而且,对一般投保人而言,是否身患癌症并不是自己都知悉,尤其是癌症初期一些症状是普通人很难察觉的。
从法律上说,违反告知义务的认定,须同时具备主客观要件。客观要件是指投保人未将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而主观要件是指义务人的不如实告知是出于故意或过失。如果被保险人确实不知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而没有告知,则应该认定他不存在未如实告知的过错。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投保之前就患有严重疾病,但却因家属和医师的善意隐瞒而不清楚自己患有何种疾病,导致在投保时未予告知。但仔细推敲这种特殊情况,保险人仍然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所谓的告知,一般是要求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它并不苛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确无误,只要投保人在其认知范围内尽量地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被保险人在投保时也许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但他对自己的健康状况及疾病治疗史应该是完全清楚的。本案中,陈某不知自己患有胃癌是真,所以他未告知自己患过胃癌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但是,陈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应该是很清楚的,但他却没有说明,而恰恰是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因为保险人如果知道他做过手术并住过几个月的医院,肯定会追问清楚的。就算再追问还是问不清楚,也有可能通过其他方式如询问家属或通过体检等把问题搞清楚。所以,保险公司完全可以据此认定陈某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你的观点法院认为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由于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据此,法院作出拒保但退还保险费的判决。最终判决不予赔付,退换保险费案件解析如实告知是保险经营活动中一项很重要的原则,它要求投保人在其所能的范围内尽量地将一些重要的情况告诉保险方。如果投保方不履行这一项义务,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有时候甚至可以不退还保险费。本案的关键是,投保人不是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法》第十六条对此已有明确的规定,就是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也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所以,保险公司的拒赔有很充足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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